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2-229666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资规罚【2022】86号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资规罚〔2022〕86号 被处罚人 :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1×××××××××× 住址:瑞安市××街道××路×××号 违法事实:根据排查发现,发现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有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成隧道。本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于2019年6月份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始建设隧道,并于2022年9月建成隧道洞口。2022年9月6日,我局委托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2877平方米(4.3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1619平方米(2.43亩)和宜林地1258平方米(1.89亩),按林种分无林种面积为1258平方米(1.89亩)和防护林面积为1619平方米(2.43亩),按森林类别分为一般商品林1258平方米(1.89亩)、一般公益林15平方米(0.02亩)、重点公益林1604平方米(2.41亩),森林植被恢复费为54635元整。(大写:伍万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托人金×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其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隧道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制作现场示意图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了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现场建设隧道现场林地现状真实情况,包括现场所在位置、林地破坏后的状态等。 3、证人证言一份,证实了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隧道的事实。 4、鉴定结论一份,证明了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地类、森林类别、林种以及植被恢复费。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使用林地违法行为“一般”档次处罚的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处罚人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资规罚告字〔2022〕8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处罚人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被处罚人(单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9270元整(大写:壹拾万零玖仟贰佰柒拾元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