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2-22967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资规罚【2022】87号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资规罚〔2022〕8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永兵 身份证件号:5125319×××××××××× 住址:瑞安市××街道××村×××号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对张永兵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当时刚过完春节,张永兵到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路锦冠大厦3幢的花鸟店,花了200块钱购买了一只画眉鸟,付钱后张永兵就将画眉鸟带到其出租房进行饲养。张永兵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2021年11月22日,张永兵的一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该画眉鸟已于2021年11月23日移交给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询问形成以下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利用画眉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 2、公安机关刑事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出售、购买画眉鸟的现状; 3、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保护名录; 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已构成违法。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资规罚告字[2022]8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符合浙林防〔2021〕35号《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条第三档“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 经执法人员查阅资料比对,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价值及其评估办法》画眉鸟每只基础价值为1000元,整体价值按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条第三档的规定。决定对张永兵作出如下处罚: 计算方式:画眉鸟每只基础价值为1000元*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