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2-229688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资规罚【2022】78号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资规罚〔2022〕78号 被处罚人(单位) :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信用代码: N2330381×××××××××× 法人代表人:陈×× 住址:瑞安市××乡××村 根据森林管理科移交森林督查判断图斑,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有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8月1日到达现场勘察。经初步核实,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4月开始平整土地建设,后于2021年10月建成林区道路,该处位于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村文化礼堂东南首,现场为林区道路,建成后作为林区道路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违法使用林地。 2022年7月26日,对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日上午, 我局执法人员到芳庄乡黄金坳村建设的林区道路进行了现场勘查。 2022年7月27日,我局委托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地面积为2532 平方米(3.8 亩),不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其中一般商品林 2532 平方米(3.8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2532 平方米(3.8 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2532 平方米(3.8 亩)。 现已查明: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4月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芳庄乡黄金坳村占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并于2021年10月份建成林区道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词、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具体有: 1、现场勘验。2021年8月1日上午,对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现场进行了勘察,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制作现场示意图一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现场林地现状真实情况,包括现场所在位置、林地破坏后的状态等。 2、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8月1日下午,对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了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4月开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芳庄乡黄金坳村占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并于2021年10月份建成林区道路。 3、证人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8月1日下午,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了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林区道路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事实。 4、鉴定结论一份。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地面积为2532 平方米(3.8 亩),不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其中一般商品林 2532 平方米(3.8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2532 平方米(3.8 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2532 平方米(3.8 亩)。 5.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登记复印件一份。 本局认为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使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根据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使用林地“一般”档次处罚的规定“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处罚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在上述区间内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经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的鉴定和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为37980元(大写: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处罚人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资规罚听告字〔2022〕7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被处罚人谢作权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情节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被处罚人瑞安市芳庄乡黄金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7980元(大写:叁万柒仟玖佰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