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2-22985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资规罚【2022】45号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瑞资规罚〔2022〕45号 被处罚人 :徐邦双 身份证号码:33032519×××××××××× 联系电话:13515×××××× 住址:瑞安市××镇××村××路××号 经上级移交发现,徐邦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瑞安市马屿镇圣井村圣井山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景观工程,本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对徐邦双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徐邦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2年1月开始在瑞安市马屿镇圣井村圣井山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景观工程,景观工程尚未竣工,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2022年8月17日,我局委托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徐邦双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为2835平方米(3.81亩),不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地类为宜林地452平方米(0.68亩),乔木林地2086平方米(3.13亩);按森林类别分为一般公益林2835平方米(3.81亩);按林种分为无林种452平方米(0.68亩),防护林2086平方米(3.13亩),森林植被恢复费为32570元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现场勘测笔录;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案件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6条违法使用林地违法“较重”档次处罚的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用途地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行政处罚幅度和行政命令为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进行技术鉴定,徐邦双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景观工程处不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地类为宜林地和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为一般公益林,按林种分为无林种和防护林,经浙江世联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为32570元整。 本局依法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瑞资规罚听告字[2022]4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表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并要求我局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6的规定,对徐邦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徐邦双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8397元(大写:陆万捌仟叁佰玖拾柒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单位开具缴款单后缴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