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2-22870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资规罚【2022】18号 |
瑞 安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资规罚【2022】18号 当事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法人代表:徐××,身份证号码:33032519××××××××××) 违法地址:瑞安市××街道××社区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对当事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社区土地建造一幢一层砖混结构的机房,建成于2019年11月,总占地面积198.54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110.45平方米,建筑面积110.45平方米。用途为机房,现已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坐落于莘塍街道和平社区滨海大道旁的空地上。四至情况:东首是滨海大道,南首是直落浦,西首是和平村公墓,北首是空地。经核实,该地块占用前198.54平方米地类为水田,在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198.54平方米的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 1、对当事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蔡建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社区土地的事实。 2、对证明人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社区党支部书记叶××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社区土地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温州佳成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违章测量成果报告书一份,瑞安市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一份,证明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情况,占地面积,现场情况,占用前土地的类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 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2日向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瑞资规罚听告【2022】第18号),当天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并要求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8.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98.54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9元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柒点陆陆元整(5757.6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缴款时间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任意一家银行缴纳罚款(浙江省瑞安市非税收入缴款单所列任意一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限期15日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人民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海安 李咏 联系电话:65195626 执法机关地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松东路146号)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