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导评估的通知 |
瑞政教督〔2022〕13号 各教育学区、幼儿园: 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25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的通知》(浙政教督办函〔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第四批幼儿园(除前三批已通过督导评估的幼儿园) 二、评估时间 2022年11月7日至12月20日 三、评估内容 重点针对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方面开展督导评估。 四、评估流程及方式 通过幼儿园自评、核查系统和实地评估、结果反馈、幼儿园整改、复查等流程,提升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11月25日前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https://www.jypg.org.cn),并提交自评报告。除一些必须实地查看的项目和原件材料外,不再要求幼儿园做纸质台账。系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放。 2.核查系统和实地评估。瑞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评估组,于11月25日-12月20日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核查相关数据,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3.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评估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根据督导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已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及上一年度参评幼儿园整改情况。 4.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5.复查。由市教育局业务科室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复查。 6.上级督导抽检。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视情抽查部分幼儿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我市第四批名单内的幼儿园进行平台审核。 五、其他要求 1.第四批幼儿园名单及账号密码以电子形式发至各教育学区,直属幼儿园另行通知。 2.对督导评估结论未达标的幼儿园,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当年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3.对幼儿园存在伤害幼儿等现象,视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切实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 4.督导评估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督导评估廉政规定》 和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 联系人:市教育局义教科周海珍,电话:65651177; 市教育局督导科林佳帆,电话:66803309。 瑞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瑞安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