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瑞安林光清儿科诊所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处理情况的通报 |
经调查发现,瑞安林光清儿科诊所存在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现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决定给予瑞安林光清儿科诊所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警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诫,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责任意识,规范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首诊负责制、“十大症状”患者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强化自身感染防控能力,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