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2-23282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瑞政发〔2022〕85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14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0-2022-0006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老旧工业区(点)改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16:27:4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支持老旧工业区(点)改造政策》已经24次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21213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支持老旧工业区(点)改造政策

 

一、允许零星工业用地归宗开发

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中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20%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协议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2.对符合规划功能、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实施利用的边角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供地后与相邻地块一并实施改造。

3.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涉及零星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各功能区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企业联合连片改造

在属地功能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平台单位)牵头主导下,对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企业自愿、价值相当的情况下,支持项目用地之间进行空间位置互换或整合实施连片改造开发,开发完成后允许按原土地使用权比例以定量不定位办理产权分割。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允许工业用地有条件分割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老旧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允许企业在满足自用基础上,将多余部分进行宗地分割转让:

1.符合规划功能要求,地块原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已经履约或作相应处置

2.地块改建方案和分割转让方案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市政府批准同意;

3.连片改造面积在20亩以上且分割地块均不得小于10亩;

4.改扩项目必须验收通过,所分割的自用地块及转让地块均不得改变项目功能用途,均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且能满足消防、安全、环保以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

5.受让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且原则上须为规上企业,并参照“标准地”制度相关要求与平台单位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

四、支持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老旧工业用地改造项目,允许企业在满足自用基础上,将多余的工业厂房进行分割转让:

1.符合规划功能要求,地块原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已经履约或作相应处置

2.厂房分割转让方案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3.改造面积20亩以上、改造扩容后容积率2.0以上,容积率超出2.0部分的工业厂房以层或幢为单位进行分割转让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0平方米

4.在改造完成验收通过后,分割单元不得改变项目功能用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及独立使用交通要求。

5.受让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且原则上须为规上企业,并参照“标准地”制度相关要求与属地政府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五、统筹扩容空间利用

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在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后,针对多余部分厂房,可由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通过回购、返租等形式,统筹一定比例的产业空间,用于引培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原则上必须分幢回购或返租,回购价格、租赁价格可参考市场评估价;返租的,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住建局)

六、延长工业土地使用年限

鼓励实施土地使用年限续期差别化政策,对符合规划的改造地块,在再开发提升改造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年限延长续期的,可根据使用权主体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产业类型等综合情况采用差别化处置方式和差别化地价,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对不符合规划,未列入政府征收、团块拆改计划的改造地块可报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七、鼓励“工业上楼”

1.引导企业向上要“空间”,推动企业“应上楼尽上楼”,全力打造“工业上楼”示范样板。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2.细化“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一般容积率不低于2.0,明确平面设计、层高承重、减振隔振、垂直交通、货梯、吊井等指标参数,确保集约安全有序。

3.改造主体要根据入驻企业工艺、流程需求,对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层高、宽度、承重等进行个性化定制建设,因工艺、流程的需求并提供相关论证说明,可适当放宽局部建筑的高度和层高要求,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八、鼓励工业用地增容

1.对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2.0

2.项目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限制,限高在满足景观风貌后可适当突破。

3.积极开发地下空间作为企业仓储、停车等利用。对改造新增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九、完善功能配套

1.允许企业利用已有土地,结合自身及周边企业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扩建或新建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用房,缓解部分企业自身配套不足问题。鼓励同一工业园区内或相邻企业的自建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2.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邻里中心等

3.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4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企业职工住宿问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十、提高财政奖补

1.每年提取土地出让结算收入的1%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为推进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提供财力支撑。

2.对连片拆改力度大的乡镇(街道),老旧工业区改造涉及土地出让收益部分,市级财政不参与分成,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

3.实施工业改扩建项目履约达效奖励,项目按时竣工、通过达产验收的,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最高28元的资金奖励。对于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工业园范围内实施的改扩建项目,奖励额度上浮20%。

4.对村集体土地参与公共停车场、员工宿舍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可报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

1.鼓励金融机构对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加快产品创新,开发针对老旧工业区改造的专项金融产品。

2.将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对象,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降到0.8%以下的,市财政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下浮点数给予相应补助(费率补到0.2%为止)。

3.在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工业区内,对通过企业联合改造、企业自主改造模式改造的贷款利率按实际利率且不高于一年期LPR利率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建设工期且不超过18个月,重复享受贷款贴息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4.加强服务创新,为历史抵押问题提供“一区一策”服务,为园区建设、入园企业管理提供一揽子服务,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十二、改革补偿方式

1.工业用房征收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标准厂房安置、功能置换等方式补偿,也可以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具体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对优质工业企业用置换的方式为企业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对无生产经营类的纯出租企业及其他依法关停淘汰类企业,原则上不再重新供地,如有供地一律纳入审计。

3.老工业区改造涉及民房征收的,补偿安置按我市政府主导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4.老旧工业区改造在征收、补偿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特殊困难问题,可提交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十三、附则

本政策2023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