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537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2〕91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2-0012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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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实 施 办 法
为加快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为我市打造人力资源百亿产业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优先就业战略”,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创业创新、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供给侧能力。 二、适用范围 经评审认定的入园机构。 三、政策支持 (一)提高入园奖励力度。 1.入园补助。对首次入园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认定,首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启动资金,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兑现;对入园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入园机构进行场租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发展奖励。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主营业务综合产出给予一定奖励。入驻满5年后,根据主营业务综合产出部分的考核情况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高管奖励。对入园机构,在注册或迁入后的前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其高管(3人以内)每年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扶持培育品牌企业。 4.品牌奖励。鼓励入园机构加快品牌建设,对服务产品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被评为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挂牌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在基础层挂牌的入园机构给予1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的入园机构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6.申请规上奖励。对首次实现规下升规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人才引进激励。 7.引才奖励。入园机构对新引进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和落地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按协议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10万元(个人、校友办)引才奖励;对参与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申报工作的,给予最高20万元申报服务奖励,引荐同一人的按就高原则。鼓励在瑞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引才,对积分排名前列的,给予最高30万元引才奖励。上述引才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引才活动补贴。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组织招聘的人力资源机构每家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参团民营企业路费、展位费、住宿费等补贴,每家每次不超过30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扶持拓展业务渠道。 9.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公益性招聘活动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已纳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要加大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入园机构参与政府公共服务产品采购竞争,拓宽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渠道。(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加大编外用工人事服务外包力度。市级部门、乡镇(街道)新增编外用工人员全部采用人事外包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编外用工人事服务外包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支持服务产品创新。 11.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以“订单式”定向人才引进模式为载体,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平台。鼓励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我市企业与市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进的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组建1个班(30人以上)并落实到用人单位实习半年后,给予2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强创业培训指导。支持入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建设创业导师制度,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其他 (一)加强项目用地用房保障。鼓励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符合消防、环保等安全条件,土地用途、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对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我区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管理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定期进行评优活动,对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引导行业自律。指导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规范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五、附则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是指在收录在HROOT、第一资源、HRflag等权威人力资源机构榜单中的各类机构,具体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评估确定为准。 (二)对入园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又符合我市或市级其他政策中对应扶持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不相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同时废止。2021年1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未开展兑现的企业奖补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有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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