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537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2〕90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2-0011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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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补助原则。对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配套补助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及相关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补助,以期取得放大的社会效果。 第四条 科普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读书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购买、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等);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学术交流。用于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区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以及科技攻关和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有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 (三)科普教育。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基地(园)、科普教育特色学校、科普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联盟)、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 (四)科协组织。用于所属学会(农技协)成立和星级学会评选活动;用于企业科协、园区科协、乡镇(街道)科协成立的经费补助。 (五)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有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为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而发生的直接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印刷费、科普宣传车交通费、调研考察、科普活动场馆经费等工作的经费可按年度科普经费的12%以内列支。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科普宣传、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科协组织建设及其他公益性科普活动项目费用开支。该项费用只得用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日常办公费用等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普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第四章 申请经费补助的项目条件、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 (三)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四)申请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 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申请对象包括: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园区科协、乡镇(街道)科协、社区(村)科协; (二)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基地、科普活动中心、农函大培训中心、各类科普教育特色学校; (三)其他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组织和机构。 第八条 科普经费补助标准: 补助采取分类分档办法,一般类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万,重点类项目补助金额每项3-10万元,重大类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为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具体项目经费及补助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申请经费补助的程序、项目验收程序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程序: (一)项目初审:申请补助的单位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填写《瑞安市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申请表》,市科协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报党组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协业务科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再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 (三)项目确定:对于市科协已审核的补助项目由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条 申请经费补助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总结,并填写《瑞安市科普经费项目补助验收审批表》报市科协业务科室; (二)市科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和财务验收。重大项目还应当到项目实施场地进行现场验收。市科协组织重大项目验收时,验收组应当安排财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拨款申请:市科协根据下达的项目文件,项目开始实施时预申请拨付不超过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剩余资金拨付。剩余资金申请时,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预算拨款申请表、项目补助申请书、项目验收意见书(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及财务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相关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文件及有关资料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的资金使用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协是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科普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科协的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科普经费预算,编制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二)组织科普项目的申报; (三)受理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评审; (四)审定科普项目、经费安排,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五)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安排科普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审核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二)配合科协监督检查科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落实约定的配套资金; (三)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科协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获得科普经费补助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帐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协视情节轻重,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 (一)项目申报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客观原因除外)。 第二十条 市科协考核接受补助单位的绩效情况,并作为承担科普经费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科普经费的行为,市科协、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科普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217号)同时废止。2020年11月23日至本办法施行日前,符合瑞政办〔2017〕217号文件申请条件的科普经费补助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及创建补助标准
附件 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及创建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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