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331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2〕98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2-0015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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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废止《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保姆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瑞政办〔2012〕328号)。 二、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瑞政办〔2021〕79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点第(二)项第1条“市外‘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瑞安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市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瑞安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内容;删除第四点第(四)项“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承诺服务期内因其他情形需注销或者变更到市外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退还已领取的扶持经费。对违反承诺、骗取资金、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职能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列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因执业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5年内申请上述专项资金的资格”的内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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