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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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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07 17: 17: 42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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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市发改局、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瑞安市供电局联合发文。现将文本重要信息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已列入2022年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电桩建设和补贴备受市民关注,温州市区已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桩补助政策,我市暂无相关电动汽车充电桩规范文件,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我局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2《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

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2号)

三、文本组成

文本内容共7项,主要由“总则”、“规划布局”、“建设管理”、“补助政策”、“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7部分组成。

(一)总则

主要说明管理办法出台文件依据、适用对象及各行业主管单位职责范围。

(二)规划布局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2规划建设的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应按相关要求配置

(三)建设管理

1、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2企业投资改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制,需在建设前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规合法场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场地租赁协议书、规划设计批复等)、充电桩安装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其中,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若涉及场地租赁的,还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3充换电设施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验收。

1)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当在市发改局指导下组织竣工验收,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分别进行验收,并严格落实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及浙江省《公用充电桩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等规定。如国家、省市有新的验收标准或规定,按新标准或规定执行。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组织竣工验收后,编制验收报告,并将报告报市发改局备案。

2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等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3)市供电局应每季度对受理的个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信息进行汇总,并报市发改局备案,作为个人自用充电桩补助的重要依据。

4、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体部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并向市发改局提交现场踏勘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用充电设施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含充电桩布局设计图)、备案材料;

2)不动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3)设备购置合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充电桩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

4)验收合格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新征土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还需提供发改、资规等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市发改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组织市资规、市住建、市市监、市综合行政执法、市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现场踏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四)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12022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仅限于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另行补助)

22022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2、补助标准。

1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

2)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桩的充电费补贴,由市供电局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个人消费者需提供本市域范围内购车发票。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采用专变供电的,自用充电桩个人消费者凭购车发票、现场照片、物业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现场核实后,市供电局将补贴直接充值到充电桩专变账户,由个人消费者与物业进行结算。

(五)运营管理

1、充电站、换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2、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

1、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2、加强运营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用充电运营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对用户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查处,并作出回应。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2日起施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6日



解读机关: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彭新雷

联系方式:0577-668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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