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2-232518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理告字〔202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罚告字〔2022〕15号),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理告字〔202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罚告字〔2022〕15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理告字〔202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罚告字〔2022〕15号)。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理告字〔202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人社监罚告字〔2022〕15号)。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瑞人社监理告字〔2022〕6号 被告知人: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L2XT48F 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沙岙村锦河路28号 经营者:杨梦圆 2022年8月12日、15日、18日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在国务院欠薪平台反映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未支付王某某3人工资共计33584.00元。被告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2022年8月24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送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2]40号),要求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至今,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于2022年9月1日支付邹某、田某某两人各1500.00元工资,2022年10月8日杨梦圆支付了田某某工资1500元,10月10日杨梦圆支付了田某某、邹某两人各1000.00元工资,未提供欠薪明细。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2]107号),要求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于2022年10月25日前足额支付王某某等3人工资25639.00元。2022年10月23日杨梦圆支付田某某500.00元,支付邹某555.00元,未能履行整改指令,截至目前,未支付王某某、邹某、田某某3人工资共计24584.00元。 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检查投诉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投诉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调查询问,现查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投诉人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4584.00元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2〕107号),要求于2022年10月25日前支付投诉人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5639.00元。 但被告知人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知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被投诉人王某某、田某某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4584.00元的违法事实。 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改令字〔2022〕107号)1份,证明本机关对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已依法责令改。 4. 《关于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拖欠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一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知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违法事实。 被告知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 支付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4584.00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向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加付12292.00元的赔偿金,共计3687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享有以下权利: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十一楼,电话:65895563)进行陈述和申辩或书面提出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瑞人社监罚告字〔2022〕15号 被告知人: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L2XT48F 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沙岙村锦河路28号 经营者:杨梦圆 2022年8月12日、15日、18日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在国务院欠薪平台反映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未支付王某某3人工资共计33584.00元。被告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2022年8月24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送达《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瑞人社监举通字[2022]40号),要求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至今,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于2022年9月1日支付邹某、田某某两人各1500.00元工资,2022年10月8日杨梦圆支付了田某某工资1500元,10月10日杨梦圆支付了田某某、邹某两人各1000.00元工资,未提供欠薪明细。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2]107号),要求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经营者杨梦圆于2022年10月25日前足额支付王某某等3人工资25639.00元。2022年10月23日杨梦圆支付田某某500.00元,支付邹某555.00元,未能履行整改指令,截至目前,未支付王某某、邹某、田某某3人工资共计24584.00元。 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孙某某、涂某某通过检查投诉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投诉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调查询问,现查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投诉人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4584.00元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令字〔2022〕107号),要求于2022年10月25日前支付投诉人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5639.00元。但被告知人未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知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被投诉人王某某、田某某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24584.00元的违法事实。 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瑞人社监改令字〔2022〕107号)1份,证明本机关对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已依法责令改。 4. 《关于瑞安市卓欣陶瓷加工厂拖欠王某某、邹某、田某某工资一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知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违法事实。 被告知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享有以下权利: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瑞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瑞安市海关大楼二楼2210室,联系电话:0577-6500657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