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9/2022-207642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瑞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的《瑞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瑞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瑞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1、制定背景 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2、补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生活补贴。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3、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级民政和残联部门备案。 4、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瑞安市民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瑞安市社会救助福利和移民工作科(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65652287。 5、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6年1月1起。 二、《瑞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1、制定背景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市残联应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并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及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 3、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局、市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原则上应只考虑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行机构托养服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级民政、残联部门备案。 4、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瑞安市民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瑞安市社会救助福利和移民工作科(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65652287。 5、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6年1月1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