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9/2022-207258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法》政策解读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瑞安市民政局、瑞安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的《瑞安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保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民儿〔2016〕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坚持儿童优先、特殊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 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坚持保障为主、兼顾服务。重点以现金给付方式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提供更多的福利服务,满足儿童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家庭、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作用,坚持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家庭的基础作用,灵活运用市场机制,注重扩大社会参与,凝聚多方合力协作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资金发放对象及标准 1、资金发放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下同)和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父母双方均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服刑1年以上,不含假释,下同)、父母双方强制戒毒(强制戒毒1年以上,下同)、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曾接受社会医疗救助)、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服刑,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困难家庭儿童。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自闭症、脑瘫等重大疾病,下同)和罕见病儿童。 (四)自身困境儿童。指非第三类家庭且家境贫困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上述儿童均为0至18周岁未成年人。 2、资金发放标准: (一)第一类困境儿童供养标准。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确定。 (二)第二、第三、第五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 (三)第四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瑞安市民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瑞安市社会救助福利和移民工作科(儿童福利科),联系电话:65652287。 五、本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8年4月3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