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5/2022-216633 主题分类 科技
文号 瑞科〔2022〕3号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2-03-03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17-2022-0001    
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1 15:23:54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

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是在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单位(工业企业、服务类企业、建筑类企业)。

第二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范围

第一类: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基数年度),按照《瑞安市企业创新指数评价工作方案(试行)》评选出30家。

第二类:瑞安市科技研发先进企业

1、研发费用增量30强(每类)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的基数年度(指计算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符合以下三类要求之一:

第Ⅰ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第Ⅱ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第Ⅲ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以上三类企业分别按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比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增量评选出前30强,不足30家的以实际达标数量为准。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取基数年度之前两个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的高值。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需保持正增长。其中,第一年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基数年度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低于最低比例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代替。

2、研发费用总量30强

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全市前30强企业(增速不作要求),且研发费用占比最低比例符合以下三类要求之一:

第Ⅰ类: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第Ⅱ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第Ⅲ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以上各类企业评选优先级如下:瑞安市科技研发先进企业(每类研发费用增量30强)>瑞安市科技研发先进企业(研发费用总量30强),如有重复将核减企业数量不再增选。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享受叠加优惠政策。

第四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总金额为2500万,分为基数补助资金和个性补助资金两部分,对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相应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研发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其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

(一)基数补助资金。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基数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再叠加享受10万元奖励。研发后补助资金扣除基数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资金为个性补助资金。

(二)个性补助资金。个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实行管理,单个企业获得的个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其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考虑研发投入增量贡献度、研发投入强度贡献度两项因素。因素法分配结果取整到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F: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部分经费(总金额扣除每个企业基数补助资金及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奖励经费)。本年度分配后剩余资金结转至下年度累加使用。

X1:即“研发投入增量贡献度”。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比增量,相对于符合条件的各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同比增量的比例。本因素权重(X1)为50%。研发投入增量贡献度=

X2:即“研发投入强度贡献度”。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其营业收入比重,相对于符合条件的各企业研发费用占其营业收入比重之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X2)为50%。

N:研发后补助企业总数量。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后补助资金的安排及监督检查工作,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确定及资金分配工作。

第六条 研发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非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人员待遇等支出。

第七条 本细则在其他优惠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实行叠加优惠享受。

第八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4 月 3 日起施行。瑞安市科学技术局、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科〔2021〕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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