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16959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文号 | 瑞政办〔2022〕14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2-0004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瑞安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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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瑞安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3月10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瑞安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 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202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6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统筹推进、科学实施、建管并重、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落实规范化运维管理,实现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切实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基本实现规范化运维管理,同步建立集数据监测、安防监控、智能预警等功能为一体的二次供水管理系统。 2024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全面实现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运维管理,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新格局。 二、规范设施建设 (一)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新建二次供水工程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10〕7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新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并加强技术把关。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三、改造不规范设施 (一)改造对象。按照“愿改尽改、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遵循业主意愿,由业委会(暂无业委会的,由社区代为申报,下同)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改造申请,经审核确定后纳入政府改造计划。改造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改造条件:居民住宅(不含商用单身公寓、自建房、消防供水设施);水费全部结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基础资料齐全。 (二)改造内容。不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卫生、安全供水等相关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具体包括泵房及内部设施(水泵、储水设备、电气、自控及仪表、安防系统等)、管道、阀门和水表等。 (三)资金补助。浙建〔2021〕4号文件明确,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由政府、居民、供水企业等多方合理分担。为加快我市改造进度,在规定时间内,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比例资金补助。 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纳入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项目,全额享受资金补助,免于缴纳户表改造安装费。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包含)期间,申请并纳入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项目,用户承担户表改造安装费,其他改造费用由补助资金承担。 在2025年1月1日后,申请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项目,用户自行承担改造所有费用,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居民住宅应同步对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一并纳入改造。 瑞安市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供水企业按2:1比例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改造实施步骤。 调查摸底阶段。乡镇(街道)依据供水企业提供的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排查基础资料,组织供水企业统计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充分对接,形成初步改造计划。对照初步改造计划,乡镇(街道)组织做好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宣传发动、意愿调查。改造项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提出改造申请。 项目确定阶段。乡镇(街道)委托供水企业,对申报的二次供水设施项目编制改造初步方案;乡镇(街道)成立由指定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供水企业和业主代表参与的项目联审小组,论证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确定改造项目,并正式明确年度改造计划;供水企业对确定的改造项目初步方案进行深化并形成实施方案,交由乡镇(街道)组织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且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改造和移交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供水企业依据委托协议,具体负责项目备案、设计、招投标等改造实施工作。供水企业对列入改造计划的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应按照项目备案、招投标的原则,加快改造进度。各有关部门应对二供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力求缩短审批时限。乡镇(街道)负责部门协调、政策处理,推进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竣工验收阶段。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完工后,供水企业组织相关方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和决算审计等工作。 供水企业接收后,由财政和供水企业出资建设改造的资产归供水企业所有。 四、实施专业运维 (一)实行专业化运维。鼓励将已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既有符合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维管理,实现管水到户。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维管理的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具体内容。 (二)明确运维管理边界。居民家庭水表至用户水龙头之间的管道、设备等,由用水户自行维护管理。居民家庭水表(含)至小区(大厦)总计量水表之间的管道、水池(箱)、设备等由业主委托的专业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小区总计量水表(含)之前的市政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应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三)明确运维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费用应覆盖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具体费用根据签订的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执行。委托供水企业运维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维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水价统一弥补。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按原渠道承担。 五、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二次供水工程的项目备案审查;负责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维费纳入水价成本的补偿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二次供水设施反恐防范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出台《瑞安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补助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和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中有关设施规划审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建和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中有关绿地使用性质改变和道路挖掘等行政审批事项。 市住建局: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负责将不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同步纳入改造;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二次供水改造。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人防办:负责指导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牵涉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制定瑞安市住宅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负责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新建、改造)的技术指导、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承担市二次供水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汇总下达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任务计划;指导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发动辖区二次供水改造工作;负责调查摸底二次供水设施基础资料,编制上报改造计划;负责做好居民宣传、业主意愿征询、矛盾纠纷协调;负责落实政府承担的改造补助资金;负责做好辖区二次供水改造过程中的部门协调、政策处理等工作。 市公用集团:参与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技术把关;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任务;接管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并负责日常运维管理;负责落实供水企业承担的改造补助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提供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基础资料与水费收缴,在改造和移交工作中做好配合衔接,完成设施移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要立足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有效完成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二供改造工作机构,编制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社区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牵涉面广、项目繁多,对一些政策处理问题,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门别类予以研究解决,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改造工作的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宣传二次供水改造对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重要作用,解读改造政策,提高城市居民知晓度,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着力营造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利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针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化、任务清单化要求,制定改造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务清单和节点要求,加强监督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落地见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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