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1/2022-208325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文号 瑞政办〔2022〕5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02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3- 02 09: 01: 51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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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

瑞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切实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瑞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1.5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5.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5.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5.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风险评估

2.1基本概况

瑞安市位居中国黄金海岸线中段,浙江省温州市代管县级市,地理坐标位于北纬27°40′-28°0′,东经120°10′-121°15′之间。东临东海,西接文成县,南接平阳县,北邻瓯海、龙湾,西北界青田县。陆域面积1271平方公里,海域3060平方公里,下辖9个镇、12个街道,2个乡,520个建村,总人口125.34万人。

2.2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我市既有突发性地质灾害,也有缓变型的地面沉降。其中,突发性的地质灾害是全省50个重点防治县(市、区)之一,主要灾种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沉降4类。至2015年底,全市发生地质灾害240处,直接经济损失479.7万元。

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分布于北、西部丘陵山区,涉及高楼镇、湖岭镇、塘下镇、陶山镇和东山街道等地,规模一般为小型,少量为中型。其形成条件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节理裂隙发育程度等关系密切,还与受切坡建房、开山修路、地下采矿、地下工程、修建梯田等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有关,降雨则是最直接的引发因素。地面沉降属温瑞平原地面沉降组成部分,由过量开采地下水所引发,累计沉降量为3050毫米,沉降速率为520毫米/年。情况呈持续减缓趋势。

地质灾害易发时间为:(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2)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3)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4)强烈的机械震动及大爆破后。除地震和人为因素外,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每年的6至9月。

2.3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评估

我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队伍建设等基本满足应急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机构数为1个,基本能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已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并纳入具备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实战经验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设备和物资储备,基本满足应急需要。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部署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市人武部副部长

员: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瑞安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银保监瑞安监管组、中国电信瑞安分公司、中国移动瑞安分公司、中国联通瑞安分公司、铁路瑞安站等单位负责人

3.3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一般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紧急救援;协调武警瑞安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3.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担任。

3.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6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采伐、清理林木等工作;组织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管;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协助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实施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技术培训,参加专业抢险、营救群众、人员及物资转移等重要任务;协调驻军、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维护抢险救灾秩序、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相关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和群众通报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等情况;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和地方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协助责任部门起草新闻发布材料,报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的通讯设施建设和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组织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抢险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房屋结构安全调查,对确定为危房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提供危险房屋加固修缮技术支持,帮助灾后重建顺利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运营及在建公路水路建设管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防治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免遭破坏;保证各水文站点正常运行,为地质灾害后期监测预警提供基础降水数据;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武警瑞安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搜寻被埋人员和失踪人员;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排险。

银保监瑞安监管组:负责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中国电信瑞安分公司、中国移动瑞安分公司、中国联通瑞安分公司: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组织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铁路瑞安站:负责灾区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救援物资的铁路运输。

市公用集团: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用水供应。

3.6.1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

3.6.2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由人武、武警、消防救援、公安、民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3.6.3转移安置组。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由应急管理公安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3.6.4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生态环境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技术专家组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单位。

3.6.5医疗救治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

3.6.6后勤保障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由应急管理、民政、经信、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供电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3.6.7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由宣传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确定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乡镇(街道)要深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交通运输、公用集团(水务)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市应急管理根据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4.2.3 预警信息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微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停止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风险识别管控

4.4.1 风险识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研判结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4.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风险管控

各地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地质灾害或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排险防治措施,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3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防汛防台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可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派应急资源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各地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6)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在温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气象局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

①在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②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开展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③根据需要,报请温州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④组织协调市人武部、武警瑞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支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⑤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⑥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⑧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Ⅱ级、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上报温州市政府及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建议启动Ⅱ级、I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在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给予支援。

5.4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应急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落实评估报告上报温州市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温州市政府及温州应急管理局。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6.3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积极申请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的指导和支持。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人武部、武警瑞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市级相关单位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7.5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省地勘局地勘队伍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如遇重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予以重新修订

乡镇(街道)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级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的通知》(瑞政办〔2017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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