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负面清单 | 法律政策依据 |
一、资格条件 |
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2 |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3 | 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4 | 依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违反充分竞争为原则,随意抬高或降低资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5 | 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6 | 不得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一条 |
7 | 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一条 |
8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0 | 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二点 |
11 | 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担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三点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条第二项 |
二、资格审查方式 |
12 |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未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擅自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二点 |
13 |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三点; |
14 | 不得要求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原件核对事项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第三点第十四项 |
三、交易各环节时限 |
15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17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18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19 |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在施工、货物项目不超过50万元或勘察设计项目不超过1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
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
22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0日。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少于60天。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第十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
23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一点 |
四、评标办法 |
24 | 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施工类的招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第四点第五项 |
25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于50%(适用公路工程项目)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四条 |
26 |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九、十条 |
27 | 设置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办法加分条件的,业绩及奖项数量各限1个,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时间范围不得少于5年,评标办法中业绩分、奖项分各不超过1分。 |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温委改办〔2017〕4号)第三点第四款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第三点相关规定 |
28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三条 |
2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