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89/2022-218797 | ||
组配分类 | 专项资金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下达2022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切实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20〕10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市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的通知》(温财农〔2021〕3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瑞安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瑞财补〔2019〕2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应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凡涉及耕地、林地、河道、溪坑占用以及桥梁等与公共安全有关的拟建项目,按行业管理要求须报批的,均要报资规、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并作为项目结算的附件资料。 二、各乡镇(街道)应认真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并拍照留档,作为项目结算时的附件资料。 三、各乡镇应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完善验收人员构成,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家参与验收,同时验收结论应对工程的质量和计划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出具明确意见。 四、项目补助比例为审定投资额的70%,最高不超过70万元。若审定投资额大于等于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的70%予以补助;若审定投资额小于等于计划投资额的,按审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 五、项目结算期为2022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结算的将取消其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 附件:2022年度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表 瑞安市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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