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2-21950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号 | 瑞政办〔2022〕28号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工作原则。 (1)依法保障,协调联动。市本级和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落实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 (2)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我市经济社会安全,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级财政部门。 2.1.1市财政局是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人行瑞安市支行、市税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 2.1.3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局承担。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乡镇(街道)财政部门。 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要实现与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需要上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属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3.2.4市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办理,再通知办公室(联系电话:65827780)。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财政部门主管业务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4.1.2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响应措施。 4.2.1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财政部门应急保障的事项。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4.3.2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市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应急资金和扶持政策。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各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4.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可视情况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4.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级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4.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5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 4.4.6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有关部门的预算。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局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并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程序。 4.6.3对乡镇(街道)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4.6.5人行瑞安市支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应急资金的支付需求。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5.2.2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 5.3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修订。 6.1.1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6.1.2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