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3/2021-2162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住建发〔2021〕27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16-2021-0006 |
关于调整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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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 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结合《关于印发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住建发〔2020〕81号)的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印发 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3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二、补助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台补助15万元。 三、申请程序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先建后补、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监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后,加装电梯申请方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1.《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监督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原件及复印件;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验收意见单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方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四、发放程序 属地街道(乡镇)核实申请材料后于每年3月份、9月份分两批将汇总表报送市住建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由市住建局发文拨付至各街道(乡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申请人。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止。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流程参考图 2.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验收意见单
附件1 附件2 瑞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附件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验收意见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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