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2-220670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 |||||||||||||||||||||||||||||||||||||||||||||||||||||||||||||||||||||||||||||||||||||||||||||||||||||||||||||||||||||||||||||||||||||||||||||||||||||||||||||||||||||||||||||||||||||||||||||||||||||||||||||||||||||||||||||||||||||||||||||||||||||||||||||||||||||||||||||||||||||||||||||||||||||||||||||||||||||||||||||||||||||||||||||||||||||||||||||||||||||||||||||||||||||||||||||||||||||||||||||||||||||||||||||||||||||||||||||||||||||||||||||||||||||||||||||||||||||||||||||||||||||||||||||||||||||||||||||||||||||||||||||||||||||||||||||||||||||||||||||||||||||||||||||||||||||||||||||||||||||||||||||||||||||||||||||||||||||||||||||||||||||||||||||||||||||||||||||||||||||||||||||||||||||||||||||||||||||||||||||||||||||||||||||||||||||||||||||||||||||||||||||||||||||||||||||||||||||||||||||||||||||||||||||||||||||||||||||||||||||||||||||||||||||||||||||||||||||||||||||||||||||||||||||||||||||||||||||||||||||||||||||||||||||||||||||||||||||||||||||||||||||||||||||||||||||||||||||||||||||||
市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单位对该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反馈意见(如无意见,亦请告之)。 联系人:王跃川 市府网:633390,电话:13506653390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征求意见单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日
注:1.请在表格内填写书面修改意见,如无修改意见请注明“无修改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如需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上修改,请注明“修改意见见原稿”,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 2.收件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瑞安市扶持畜牧业生产发展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瑞安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市场供应,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促进生猪稳产稳供稳价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8号)、《关于实施全市能繁母猪一次性饲料补贴的通知》(温农发〔2022〕46 号)、《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瑞政发〔2021〕57 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瑞农〔2022〕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企业、单位和农户,包括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户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1.补助对象。列入省增产保供的新(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 对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予以1%贴息补助。 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根据实际贷款数量,于2023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贴息资金,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借款合同、结息单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1.补助对象。为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配送服务和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 2.补助标准。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等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养殖场或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畜禽粪污利用处理环评验收手续、运送或消纳协议和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政策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1.补助对象。生猪、奶牛、鸡等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等。 3.补助程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养殖户进行现场验标并填写验标报告,养殖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将养殖户投保材料上传至温州市分公司进行审核,温州市分公司审核后上传浙江省公司审核,材料齐全无误,省公司系统承保后,投保人按自负比例缴纳保费。保费补贴资金直接由市财政拨付至省共保体农险资金专户。 第六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牧场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化防疫设施(包括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粪污处理设施。按核定投资额给予 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新建、扩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3);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改建规模畜牧场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按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或数字化牧场标准完成改造提升,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省级美丽生态牧场、省级数字化牧场称号。按核定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或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投资额给予 60%的补助,其中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按核定生猪最高存栏规模(其他畜禽按照生猪当量折算)进行补助,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下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500 头及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创建项目,申报时需附报《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见附件3);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评审通过后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建设完成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投资额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1.补助对象。开展检疫工作的现有在养保留规模猪场。 2.补助标准。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根据实际检疫出栏数量,于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养殖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畜牧业智慧云平台的生猪出栏检疫量和养殖台账等进行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 1、补助对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符合资质的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组织。 2、补助标准。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只畜禽年度补贴金额×畜禽补贴基数。每只畜禽年度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补贴标准×补贴数量”测算,其中犬只补贴金额按照“(疫苗的补贴标准+注射器械)×补贴数量”测算。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3.68元,存栏能繁母猪和种公猪补贴金额加倍;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7.2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4元,存栏能繁母羊和种公羊补贴金额加倍;每羽存栏蛋鸡(蛋鸭、种鸽)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0.6元;每羽出栏肉鸡(肉鸭)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0.3元;犬只免疫年度补贴最高每只不超过5元。散养畜禽除补助疫苗费用,参照《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瑞农【2017】106号)标准,补助免疫注射费,自行到免疫注射点接种的犬只除外。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组织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先打后补”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列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开展计划免疫,并按要求采样进行抗体监测。规模养殖场再根据实际免疫数量,于次年1月份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抗体监测报告、疫苗采购合同和发票、免疫台账等材料;第三方服务提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6),并提供《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资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畜牧业智慧云平台的畜禽出栏检疫量、防疫台账和抗体监测情况等进行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1.补助对象。在养保留规模猪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和其他扑杀单位。 2.补助标准。 (1)按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 1200元/头)、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马 12000 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2)对扑杀、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每羽、兔2元/每只、犬50元/每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3.补助程序。有关单位在阳性动物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后,向乡镇(街道)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附报《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见附件7),并提供养殖场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防疫台账等材料。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1.补助对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补助标准。对屠宰环节中发生的病死猪及产品按 80 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按 800 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对其它病死畜禽,按 3500 元/吨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3.补助程序。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每月上报损失和无害化处理数量至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时需附报《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供台账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汇总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生猪规模养殖场引种补助 1.补助对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含)以上规模猪场,未在国调队统计调查名单的不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按规模猪场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给予每头700元的补助。 3.补助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根据实际引种数量,于2023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引种补助,申请时需附报《规模猪场引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9),并提供规模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销售种猪企业(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备案手续、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猪场设计饲养量、国调队统计调查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一次性饲料补贴 1、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在养保留规模猪场和国调队增补名单的中小规模猪场,未在国调队统计调查名单的不予以补助。 2、补贴标准。以2022年6月份能繁母猪保有量为依据,按每头能繁母猪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饲料补贴。 3、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根据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于2022年的6月底前申请补贴,申请时需附报《2022年规模猪场能繁母猪一次性饲料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0),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供规模猪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殖场备案信息、种猪合格证、销售发票(跨省引种的还需提供跨省调入备案手续、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猪场设计饲养量、国调队统计调查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或调整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管理,及时统计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的,按相关规定终止项目建设,并做好核销等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拍摄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件、施工管理等资料。项目完成后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巡查发现或举报查实项目单位乱排偷排畜禽粪污、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取消当年相关畜牧业政策补助。因防控不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因污染防治不力被环保立案处罚的,从当年起,三个年度内不得享受畜牧业政策扶持。“亩均论英雄”信息化综合评价为C类、C-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畜牧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 2、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3、项目申报表和实施方案 4、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5、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6、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7、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8、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申请表 9、规模猪场引种补助申请表 10、2022年规模猪场能繁母猪一次性饲料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瑞安市规模猪场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2 瑞安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3 项目申报表
瑞安市*****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目主管部门:浙江省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实施单位: 方案申报时间:二O 年 月 日
瑞安市****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一、目标
二、项目概况
三、建设内容、规模和要求(基础设施类、食品安全类分开填写)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
五、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1 社会效益
5.2 经济效益
5.3 生态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要素保障 1、场地选择
2、用地保障
3、资金和财务管理
4、技术力量保障
附件4 瑞安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5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附件6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附件7 瑞安市畜禽扑杀补助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8 瑞安市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瑞安市种猪场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10 2022年规模猪场能繁母猪一次性饲料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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