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奖补名称 | 政策文件 | 具体内容 | 业务科室 | 兑现类别 |
1 | 工业 | 资质晋升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 500 万元;一级 100 万元。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定补类 |
2 | 工业 | 企业落户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1.市外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特级 500 万元,一级 100 万元。 2.市外工程设计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行业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150 万元; 3.市外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甲级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70万。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定补类 |
3 | 工业 | 外接业务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本市建筑业企业承接瑞安市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施工项目且在外没有设立分公司。按其市外项目产值分档予以奖励:1.一档:5000万元≤年市外项目产值<1亿元,按产值 8‰奖励;2.二档:1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2亿元,按产值9‰奖励;3.三档:2 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按产值 10‰奖励;4.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联审类 |
4 | 工业 | 工业化建设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本地建筑企业控股的在本市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按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核校类 |
5 | 工业 | 标准制订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际标准50万元/项;国家标准30万元/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项。 2.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际标准10万元/项;国家标准5万元/项;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万元/项。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定补类 |
6 | 工业 | 技术创新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1.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20万元。 2.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定补类 |
7 | 工业 | 创优夺杯奖励 | (瑞政发【2021】5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 | 1.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温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建筑工地。国家级 30万元;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2.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00万元。 3.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30万元。 4.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15万元。 5.瑞安市建设工程云江杯(优质工程)。5万元。 | 市住建局 建筑业科 65891206 | 定补类 |
8 | 工业 | 瑞安市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设备投资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对采购瑞安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化生产设备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补助门槛降低至 50 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10%、12%、14%、1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同一项目内同期建设的软件(不含服务类费用支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不再享受其他增加或重复补助)。 优质项目提升补助:1、温州市、瑞安市领军(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企业,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 2个百分点补助,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限额。2、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个百项”、五个一批”等),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原项目申报时计划投资额的 80%及以上的,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投资额 5%的重复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节能改造项目补助(年节能量 50 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 20%以上的,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投资额 5%的重复补助,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市经信局 民营经济促进科 65622662 | 核校类 |
9 | 工业 | 瑞安市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按购置款的 10%给予重复奖励。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无单独发票的,可以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统一奖励比例,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 市经信局 民营经济促进科 65622662 | 核校类 |
10 | 工业 | 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5000元。(以出具节能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 市经信局 民营经济促进科 65622662 | 定补类 |
11 | 工业 | 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 1 万元。按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服务奖励,智能工段 2 万元/个、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7 万元/个、智能工厂 10万元/个。 | 市经信局 民营经济促进科 65622662 | 定补类 |
12 | 工业 | 智能化改造服务推广及培训补助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按照实际参会人数每人每半天200 元给予实施单位结算,单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 市经信局 民营经济促进科 65622662 | 定补类 |
13 | 工业 | 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1000 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500 万元、温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100 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4 | 工业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0万元、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5 | 工业 | “未来工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被认定为省“未来工厂”500 万元(与温州奖励不重复享受);列入省 “未来工厂”培育名单 100 万元。(不受认定时间限制)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6 | 工业 | 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7 | 工业 |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5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8 | 工业 | “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省级“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100万元,温州市级“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3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19 | 工业 | 单项冠军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300万元,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15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20 | 工业 | 首台(套)产品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际首台(套)产品200万元、国内首台(套)产品100万元、省级首台(套)产品50万元、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25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21 | 工业 | 技术创新项目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列入并完成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2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项目10万元、温州市级技术创新项目5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22 | 工业 | “浙江制造精品”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10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23 | 工业 | 新产品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2万元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定补类 |
24 | 工业 | 首台套保险补偿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偿基础上,再给予其年度实际保费10%的补助,对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给予其年度实际保 费 5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50 万元,最多可连续补助 2 年。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核较类 |
25 | 工业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26 | 工业 | 省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省隐形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27 | 工业 |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28 | 工业 | 升规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三年内退规的,追回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29 | 工业 | 升规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小升规”企业从升规次年度开始,连续三年内每年销售收入(剔除商贸部分)同比增速正增长且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两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核校类 |
30 | 工业 | 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1 | 工业 | 工艺美术大师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温州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2 | 工业 | 服务型制造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3 | 工业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4 | 工业 | 升规贡献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首次升规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50万元的工业企业补助1万元(服务券)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5 | 工业 | 领军、高成长企业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年度领军型(龙头骨干)工业企业、高成长型的工业企业补助3万元(服务券)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36 | 工业 | 绿色发展激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分别奖励国家级500万元、省级20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温州级5万;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分别奖励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 对列入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列入省当年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分别奖励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对列入省级、温州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 |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65628839 | 定补类 |
37 | 工业 | 留员工稳岗促生产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企业留工稳岗促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对于2022年一季度工业产值超过 1000 万元且增速为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升规企业),若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高于上年第一季度 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产值高于上年第一季度15%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5万元;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超过15%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以上总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于规下样本库企业2022年1-2月营业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千元,同比增速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此项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 | 市经信局经济运行科65628839 | 定补类 |
38 | 工业 | 工业地价优惠(差别化地价)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温州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作为挂牌起始价,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5%作为挂牌起始价,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5%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核校类 |
39 | 工业 | 工业供地项目建设进度履约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享受差别化地价优惠工业企业,根据其工业供地项目进度履约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定补类 |
40 | 工业 | 工业供地项目提速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供地企业项目实施时,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投产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定补类 |
41 | 工业 | 小微园建设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达标入园企业扶持与发展。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核校类 |
42 | 工业 |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及星级小微园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首次被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奖励,省五星级小微园企业园50万元,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30万元。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定补类 |
43 | 工业 | 温州市级数字化小微园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引领级按15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规范级按12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20万元,达标级按8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等级提档升级的,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进行差额补贴。 | 市经信局产业投资科 | 定补类 |
44 | 工业 | 信息化登高项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实际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核校类 |
45 | 工业 | 软件信息服务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46 | 工业 | 软件产品收入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软件产品收入(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47 | 工业 | 上云企业费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工业企业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补助的,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仍可享受补助。非工业企业当年上云总投入费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过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核校类 |
48 | 工业 | 上云应用标杆企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上云应用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49 | 工业 | 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的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温州市级奖励5万元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50 | 工业 | 两化融合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省级、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项目、企业(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51 | 工业 | 首版次、首批次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省级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奖励50万元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52 | 工业 | 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定补类 |
53 | 工业 | “企业上云”专项奖补 | 《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上云”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瑞经信〔2021〕13号) | 对于工业企业,采取三年补贴的方式,2021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60%予以补助,2022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55%予以补助,2023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年;对于非工业企业,采取补助一次方式,补助比例为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补助上限为20万元。 | 市经信局 信息化发展中心 65622671 | 核校类 |
54 | 工业 | 首次由规下升规上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20万元,其中能在2022年4月、6月、8月前月度升规的,分别额外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升规之日起三年内退规的,全额追回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 企业发展科 66855706 | 定补类 |
55 | 工业 | 首台套保险补偿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在上级补偿基础上,再给予其年度实际保费10%的补助,对温州市级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给予其年度实际保 费 50%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50 万元,最多可连续补助 2 年。 | 市经信局 技术创新科 65903051 | 核较类 |
56 | 工业 | 工况监控补助 | 《关于瑞安市企业工况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环瑞〔2021〕79号) | 2021-2022年期间,列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工况监控安装建设年度计划的企业,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不低于工况监控建设合同价(发票额低于合同价的以发票为准,下同)的30%一次性补助。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5859029 | 核校类 |
57 | 科技创新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企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39225 | 定补类 |
58 | 科技创新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工业企业)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5%执行。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39225 | 核校类 |
59 | 科技创新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3702 | 定补类 |
60 | 科技创新 |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80%执行。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3702 | 核校类 |
61 | 科技创新 | 规下样本企业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含)的规下样本企业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规下样本企业(工业企业),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3 | 核校类 |
62 | 科技创新 | 科技创新先进企业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将认定为瑞安市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的企业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形之外)。 | 市科技局 自创办 0577-65863595 | 核校类 |
63 | 科技创新 | 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科技统计年报在统单位(工业企 业、服务类企业、建筑类企业),设置企业研发后补助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基数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相应补助。 注:1.第一类:科技创新先进企业;2.第二类:科技研发先进企业:①研发费用增量第一档前30强,营业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低于5%;②研发费用增量第二档前30强,营业收入 5000 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低于4%;③研发费用增量第三档前30强,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数年度科技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不低于3%;④基数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前30强;3.基数年度指申报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的上一年度。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3 | 核校类 |
64 | 科技创新 | 企业研发机构(工业)建设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3702 | 定补类 |
65 | 科技创新 | 企业研发机构(农业)建设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农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 | 市科技局 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577-65839228 | 定补类 |
66 | 科技创新 | 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8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63563 | 定补类 |
67 | 科技创新 | 科技计划项目(工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实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含“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1.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对于一般项目(工业项目),采用“后补助”与“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分别放宽至50%、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一般项目,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奖补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确定。3.对于碳达峰碳中和专项(工业),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5 | 核校类 |
68 | 科技创新 | 科技计划项目(农业、社会发展、生命健康专项)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实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含“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1.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对于一般项目(包括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项目),采用“后补助”与“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分别放宽至50%、10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一般项目,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奖补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确定。3.对于生命健康专项(围绕国内外重大生命健康问题开展的系统深入、具有鲜明首创性特征和引领效应,旨在通过解决技术瓶颈背后的核心科学问题的基础和临床转化研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市科技局 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577-65839228 | 核校类 |
69 | 科技创新 | “卡脖子”技术项目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验收通过后的瑞安市“卡脖子”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给予项目审计后实际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申请补助经费。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5 | 核校类 |
70 | 科技创新 | 省级新产品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当年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3 | 定补类 |
71 | 科技创新 | 上级项目配套支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上级有补助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对列入温州市级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上级有补助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及产业科 0577-65862763 | 定补类 |
72 | 科技创新 | 科技进步奖励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奖励8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团队、个人,奖励100万元。 |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0577-65839221 | 定补类 |
73 | 科技创新 | 技术交易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通过各级科技大市场竞价(拍卖)实现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上级拨付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0577-65839221 | 核校类 |
74 | 科技创新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瑞安市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0577-65839221 | 定补类 |
75 | 科技创新 |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温州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 | 市科技局 科技创业中心 0577-65863557 | 定补类 |
76 | 科技创新 | 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温州市级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 | 市科技局 科技创业中心 0577-65863557 | 定补类 |
77 | 科技创新 | 飞地科创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入驻飞地科创平台的企业,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即入驻前三年免租金,第四、五年租金减半;对飞地科创平台的运营单位,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确定。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63563 | 核校类 |
78 | 科技创新 | 科技创新券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抵用50%的技术服务费。 | 市科技局 科技信息中心 0577-65614205 | 定补类 |
79 | 科技创新 | 产学研合作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列入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63563 | 核校类 |
80 | 科技创新 | 公共科创服务平台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1.引进或共建的公共科创服务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2.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63563 | 定补类 |
81 | 科技创新 |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入选瑞安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功能区,给予20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对入选温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规划的乡镇(街道)、功能区,在建设期三年内每年经温州考核完成建设工作目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扣除已拨付的奖励);在建设期三年内经省级、温州市年度考核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20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 科技创业中心 0577-65863735 | 定补类 |
82 | 科技创新 | 创新团队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科技型团队)给予资助,具体奖补额度以人才政策为准。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39866 | 定补类 |
83 | 科技创新 | 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温州市海外工程师的引进企业给予资助;对入选浙江省海外智力项目、温州市级海外智力项目的引进企业给予资助;对入选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的引进企业给予资助。具体奖补额度以人才政策为准。 | 市科技局 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 0577-65839866 | 定补类 |
84 | 科技创新 | 天使投资基金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入选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的单个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 市科创投资有限公司 0577-65889127 | 核校类 |
85 | 科技创新 | 技术产权证券化补助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设立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贴息补助,通过技术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应融资利息20%的市级财政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40万元;设立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发行中介服务费用补贴,对参与发行技术产权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所产生的增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相关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可享受90%的市级财政补贴;设立技术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我市融资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因向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证券化业务造成损失的,市财政按照证券化融资本金实际损失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万元。 |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0577-65839221 | 定补类 |
86 | 科技创新 | 农业科技扶持政策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 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 | 对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获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第一育成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 对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第一育成单位,给予30万元补助。 | 市科技局 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0577-65839228 | 定补类 |
87 | 金融上市 | 股改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1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88 | 金融上市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3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89 | 金融上市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5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0 | 金融上市 | 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15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1 | 金融上市 | 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30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2 | 金融上市 | 境内主板上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3 | 金融上市 | 科创板上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4 | 金融上市 | 创业板上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5 | 金融上市 | 北交所上市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300万元)。其中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300万元。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6 | 金融上市 | 境外上市奖励(根据温州考绩办法标准认定)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递表后,按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50%且不超过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定补类 |
97 | 金融上市 | 土地等生产要素支持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按工业基准地价的70%执行,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核校类 |
98 | 金融上市 | 人才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将拟上市企业负责人等列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交通、住宿、培训等经费补助。 | 市金融中心资本市场科65815261 | 核校类 |
99 | 金融上市 | 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奖励资金100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0 | 金融上市 | “战新贷”贴息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对持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上年销售额增长15%以上、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的战新企业,按实际利率且不高于一年期LPR 利率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政策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重复享受贷款贴息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1 | 金融上市 | 保险机构风险补偿 | 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瑞政发〔2021〕56号) | 设立余额6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债权金额单笔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赔付金额的50%予以补偿;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40%予以补偿。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2 | 金融上市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 号) | 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损失的, 市财政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最高补偿100 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3 | 金融上市 | 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考核激励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 号) | 安排专项激励资金100万元,专项奖励在单项考核中业绩突出、综合排名前五位的银行机构相关业务人员。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4 | 金融上市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 号) | 对使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融资且注册地在瑞安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5 | 金融上市 | 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贷款风险补偿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 号) | 对我市金融机构新增农民资产授托代管相关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单笔债权按照法院终结裁定执行书确认贷款本金损失的20%给予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6 | 金融上市 | 银担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 | 《瑞安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十二条政策》(瑞财〔2021〕326 号) | 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银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实际承担的单笔贷款本金损失10%、不超过60 万元的风险补偿,首贷业务可享受30%的风险补偿。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107 | 人才 | 集聚世界顶级人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全职引育的中国“两院”院士、美英德法日加澳国家院士和新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的,给予最高2亿元综合支持,包括500万元个人奖励、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创业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对新引进的其他国家院士,可通过“一事一议”按国内院士标准落实待遇。对新全职引育的其他A类人才给予30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核校类 |
108 | 人才 | 集聚世界顶级人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入选“瓯越鲲鹏计划”的,给予200万元个人奖励、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创业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企业薪酬补助。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核校类 |
109 | 人才 | 集聚世界顶级人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入选国家、省“引才计划”的,全职到岗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个人奖励;属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薪酬补助。对新全职引进的国家、省“引才计划”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核校类 |
110 | 人才 | 集聚世界顶级人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全职引育的国家“人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特级专家,给予100万元个人奖励。对新全职引育的省“人才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个人奖励。对浙江省青年科技英才奖获得者,给予5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11 | 人才 | 实施“全球精英”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全职引进且符合当年国家、省“引才计划”申报条件的海外人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连续两年的企业薪酬补助。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核校类 |
112 | 人才 | 壮大领军人才队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入选“瓯越海智计划”的海外领军人才、海外青年人才,给予3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13 | 人才 | 壮大领军人才队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入选“瓯越特支计划”的杰出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特殊支持;给予基础教育教学名师(卓越校长)、温州名医(名院长)、温州名匠、人文社科领军人才、温州设计大师、高等教育教学名师每人20万元特殊支持;给予人文社科青年人才、新时代青年企业家每人10万元特殊支持。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14 | 人才 | 壮大领军人才队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入选“瓯越引擎计划”的卓越工程师、海外工程师,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对入选省“海外工程师”的,再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给予民营企业引才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15 | 人才 | 壮大领军人才队伍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当年主导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与标准化科 65839090 | 定补类 |
116 | 人才 | 实施“菁英人才”公荐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享受人才房配售待遇及健康体检、培训提升等服务。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17 | 人才 | 人才创业项目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来瑞创业的ABCDE类人才,新认定为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分Ⅰ类、Ⅱ类、Ⅲ类给予500万-1000万元、200万-500万元(不含)、30万-200万元(不含)创业启动资助,根据项目落地分批兑现。对重大人才创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对入选温州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含新购设备费)的15%、累计最高1000万元研发投入奖励;给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累计最高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给予新列入“瓯越领创计划”的世界顶尖设计师、高端设计师在瑞创办自主品牌的,给予最高3年免租品牌店、最高200万元品牌店装修费以及温州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同等待遇。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招商服务中心 65823852
| 核校类 |
118 | 人才 | 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入选温州市“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分Ⅰ类、Ⅱ类、Ⅲ类给予500万-1000万元、200万-500万元(不含)、30万-200万元(不含)团队建设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确定,其中50%经费可用于团队成员绩效奖励。 |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65839866 | 核校类 |
119 | 人才 | 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企业(单位),给予5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与合作交流科65839866 | 定补类 |
120 | 人才 | 创新创业大赛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瑞安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获得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金,颁奖和项目落地时各兑现50%。 | 市科技局 科技创业中心 65899510 | 定补类 |
121 | 人才 | 激励人才创业创新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给予“创新创业名师工作室”一次性10万元经费支持。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22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全职来瑞工作的40周岁以下的博士,给予8万元就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新来瑞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硕士、本科生、专科生,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就业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定补类 |
123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实施“瑞才回归”关爱工程,对2018年1月1日后回瑞企业工作的瑞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生,分别给予其父母20万元、10万元养育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定补类 |
124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来瑞求职就业的大学生,给予最高1000元交通补贴、最高1200元住宿补贴和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实习生活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核校类 |
125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小微企业招录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缴纳社保情况,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保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核校类 |
126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万-50万元创业项目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核校类 |
127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民营企业招录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本科生以上毕业生,按每人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公积金补贴。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核校类 |
128 | 人才 | 高校毕业生引聚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00BP。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核校类 |
129 | 人才 | 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入选的浙江大工匠、浙江杰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瓯越工匠、瑞安工匠,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定补类 |
130 | 人才 | 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给予15万-5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温州市级技能竞赛新获奖者,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定补类 |
131 | 人才 | 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创成的省级以上、温州市级、瑞安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1.5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温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温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定补类 |
132 | 人才 | 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实施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技能证书取证情况给予个人补贴,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机构根据就业情况给予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65851610 | 核校类 |
133 | 人才 | 名师奖补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引育的55周岁以下省特级教师,给予10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34 | 人才 | 名师奖补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在职省特级教师,给予人均每年7万元贡献奖;对温州市“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温州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分别给予人均每年4万元、1.2万元贡献奖;对温州市“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给予每人20万-60万元培育经费。 | 市教育局 组织人事科 65812806 | 定补类 |
135 | 人才 | 名医奖补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全面实行“医坛新秀”培养计划,选拔一批40周岁以下优秀医疗卫生专技人才,在临床研究、科研立项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实施市属医院“博士引育计划”,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可对引育的博士在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长培训、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一人一策”支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批中医大师工作室,加大师徒帮带力度 | 市卫生健康局 组织人事科58906070 | 核校类 |
136 | 人才 | 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列入“瓯越特支计划”的中央、中宣部批准或主办的各大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全国最高奖获得者,给予20万元个人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37 | 人才 | 本土人才全链条培育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搭建“校中企、企中校”的学教平台,给予每所高级中学最高20万元硬件建设经费补助。建立产业人才培育基金,探索产业人才定向委培,给予委培对象每年最高5000元补助。对硕士、博士在读学生来瑞企业跟岗实习的,按照最高2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予以实习补助。对引导全日制本科以上学生返瑞创业就业的各高中校友办(人才联络站),最高给予5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定补类+核校类 |
138 | 人才 | 人才安居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向符合条件的A类人才赠送一套141㎡-190㎡配售型人才住房。向符合条件的BC类、DE类、F1类人才分别配售140 ㎡、120㎡、90㎡人才住房,购买价格分别为备案价的50%、60%、70%(或给予相应额度的配售型人才住房房票,以当年配售公告为准),全职在瑞工作时间满6个月即可申请。向全市“菁英人才”计划入选者提供30万元/人的房票,仅限于人才本人购买我市配售型人才住房使用,且当年有效。鼓励用人单位与B类人才签订管理协议,为B类人才购房提供自负部分的购房款补助。购房人未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单位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向ABC类人才免费配租120㎡人才住房,向符合条件的DE类、F类人才分别配租90㎡、40㎡人才住房,租金为评估价的30%,累计不超过5年。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A类人才一事一议,BC类、DE类、F类人才和全日制大专生以上的分别按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0.6万元的标准发放,累计不超过5年。 | 市住建局 住房保障科 65827388 | 定补类 |
139 | 人才 | 人才安居工程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AB类人才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CD类和博士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可上浮50%。 |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 定补类 |
140 | 人才 | 人才子女教育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E类以上人才子女选择入读民办初中、小学的可优待照顾安排入学,并按每人每学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贴。 | 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科65655392 | 定补类 |
141 | 人才 |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励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首次入园的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认定,首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启动资金,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50%兑现。对服务产品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被评为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上的,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对引进HROOT全球百强和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运营商,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商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产业园) 66865198 | 核校类 |
142 | 人才 | 高端智力创新工作站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获国家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对新建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建站补助。对评定为温州市级年度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建立的全国学会服务站、省级学会服务站、全国学会企业联合体、省级学会企业联合体,每年给予35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两年,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 | 市科协 学会部 65820071 | 定补类 |
143 | 人才 | 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经费资助、最高30万元生活补助。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定补类 |
144 | 人才 | 中介引才奖励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新引进入选“鲲鹏行动”计划、国家、省“引才计划”和落地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的,按协议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10万元机构(个人、校友办)引才奖励;对参与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申报工作的,给予最高20万元申报服务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核校类 |
145 | 人才 | “全民引才”计划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推荐产业紧缺急需岗位博士的个人,给予最高2万元引才奖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引才计划”并通过温州市级初审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企业综合补助;对推荐符合国家、省“引才计划”申报条件的个人,给予2万元引才奖励,申报和人才全职到岗时各兑现50%。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核校类 |
146 | 人才 | 中介引才奖励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鼓励在瑞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引才,对积分排名前列的,给予最高30万元引才奖励。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核校类 |
147 | 人才 | 人才联络站奖励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深化海内外人才联络站(工作站)建设,对绩效优秀的给予1万-10万元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48 | 人才 | 受邀人才补助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受政府部门邀请来瑞参会的ABC类人才,其差旅、研讨、考察、讲课等费用实行“固定标准包干制”,A类人才按国外每人每次4万元、国内每人每次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BC类人才标准减半。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49 | 人才 | 企业招才引智差旅补贴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受政府部门邀请来瑞参加人才活动的其他人才和带队人员,出发地为国内、国外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7000元的路费补贴。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组织招聘的人力资源机构每家每次不超过2万元;给予参团民营企业路费、展位费、住宿费等补贴,每家每次不超过3000元。 |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才交流和市场服务中心 65851610 | 核校类 |
150 | 人才 | 揭榜挂帅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探索“揭榜挂帅”“赛马”“悬赏”“联合出资挂榜”等多元化方式,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实效,对优秀的揭榜项目,经评估立项后视同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并按项目总投入(不含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揭榜额。 | 市科技局 | 核校类 |
151 | 人才 | 人才项目合作支持 | 《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 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 | 对柔性引进的院士(A类)、国家级人才(B类),在与瑞安单位共同开展国家级项目攻关期间,按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市外高校院所派遣人才到瑞安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对认定为全职派遣的院士(A类)、省“鲲鹏行动”计划入选者,参照全职给予奖励。 |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65810551 | 定补类 |
152 | 人才 | 文化人才培养扶持奖励 | 《关于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办法》瑞文领〔2018〕1号 | 每年安排100万对我市文化艺术、文化产业等类别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及各类文化人才队伍给予资金扶持。 | 市委宣传部文化科65812868 | 定补类 |
153 | 人才 | 创新驱动助力工程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 |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学会来瑞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学会项目经费按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给予的资金1:1配套。 | 市科协 办公室65613291 | 核校类 |
154 | 人才 | 工作站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新政40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53号) | 对新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温州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优秀、省级优秀、温州市级优秀站点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科协 办公室65613291 | 定补类 |
155 | 服务业 | 文化产业扶持奖励 |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瑞文领〔2018〕1号。 | 每年安排500万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补助范围:贷款贴息、租金、装修、专业设备购置、参展、园区(街区)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范围:重点文化园区(街区、基地)、重点文化建设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非遗产业化、品牌塑造、原创影视动漫、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文化企业上市、产业发展贡献、文化创意奖扶持。 | 市委宣传部文化科65812868 | 核校类 |
156 | 服务业 | 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机构星级奖励 | 《瑞安市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机构星级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瑞体〔2021〕72号) | 被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以温州市运会(4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专项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相关支出,包括训练场馆的租赁、运营、维护费、运动员营养费、训练器材服装购置、教练员聘用、培训费用及训练参赛费用等。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训竞科65623269
| 定补类 |
157 | 服务业 | 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委发〔2019〕36号) | 被评为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每年补助 2 万元;被评为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每年补助 1.5 万 元。鼓励发展温州市、瑞安市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星级机构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训竞科65623269
| 定补类 |
158 | 服务业 | 瑞安市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和运维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加大旅游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对新办的旅游项目,符合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 | 市文广旅体局 产业发展科 66885275 | 核校类 |
159 | 服务业 | 瑞安市参加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获奖选手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获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和选送单位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1.8万元、1.2万元、0.8万元;获得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60 | 服务业 | 瑞安市导游人才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自2018年开始,对新获得全国导游资格且在瑞安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瑞安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0.8万元奖励。各旅行社要大力培养优秀地接导游,积极配合旅游政务接待,对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各类政务接待活动,可给予地接导游每批次200—300元的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61 | 服务业 | 瑞安市旅游行业高学历人才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自2018年开始,对我市星级饭店、旅行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著名高校攻读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继续在该旅游企业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每人0.5万元奖励。 鼓励引进高级(职称)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才, 对已取得高级资质的市外导游、饭店管理和景区规划建设人员到我市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并与市内旅游企事业单位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在瑞安无自有住房的,凭本人房屋租赁合同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租房补贴,最多连续发放3年。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62 | 服务业 | 瑞安市品质旅行社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1)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3万元奖励。(2)对首次被评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63 | 服务业 | 瑞安市品质饭店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1)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2)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3)对新评定的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64 | 服务业 | 瑞安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补助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 《关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瑞文领〔2018〕1号) | 建设: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500㎡以上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筑面积在500㎡以下的博物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文化遗产科 65839283 | 定补类 |
165 | 服务业 | 浙江省非遗优秀旅游商品、浙江省非遗曲艺书场试点(瑞安鼓词馆)、温州市级非遗民宿创建单位、2020年温州市各类非遗基地等、第十一批温州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020年度瑞安市级非遗传承人补助、用木活字印刷书籍补助等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瑞政办〔2011〕67号) |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奖励和补助机制,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以及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实施保护和扶持。市财政对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年2000元补助;对经文广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每项活动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和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市、省、国家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团及创办博物馆的个人、企业也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 市文广旅体局 文化遗产科 65839283 | 定补类 |
166 | 服务业 | 关于下达2021年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 《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瑞文领〔2018〕1号) | 根据瑞文领【2018】1号补助内容及范围,其对各乡镇(街道)免费开放综合文化站补助3-5万;图书分馆、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免费开放1-3万;其他文化活动每场3000元。城市书房(百姓书屋)建设每个补助上限30万;综合文化馆建设新建每平方1500元,改建500元。 | 市文广旅体局 文艺和公共服务科 65839283 | 定补类 |
167 | 服务业 | 节庆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鼓励举办旅游节庆活动。挖掘地方文化和旅游特色,鼓励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被市旅游主管部门列入年度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由市财政转移支付),每场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广电科(宣传科) 66803598 | 定补类 |
168 | 服务业 | 对2021年 招徕与接待外地旅游者来瑞旅游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招徕外地旅游者奖励办法>的通知》(瑞文〔2020〕115号) | 1.对瑞安市外旅行社(自驾车俱乐部)招徕游客来瑞安旅游,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组织达到500-1000人、1001-2000人、2001-3500人、35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8元/人、10元/人、12元/人、15元/人的奖励。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或指定宾馆住宿的人数年累计在300-1000人、1001-2000人、2001人以上的,每人每天分别奖励12元、15元、18元;组织入境旅游一个团队20人以上(含20人)来瑞旅游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每人每天奖励30元。瑞安市外单家旅行社(自驾车俱乐部)组织游客来瑞旅游年度累计达到2501-3000人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加奖1万元,3001-3500人的加奖2万元,3501-4000人的加奖3万元,4001-4500人的加奖4万元,4501人以上的加奖5万元。 2.瑞安本地旅行社要积极宣传推介瑞安旅游,与市外旅行社合作实行客源互送,认真做好我市旅游地接工作。对瑞安本地旅行社全年承接市外团队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达到500-2000人、2001-4000人、4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元/人、4元/人、5元/人的奖励;对本地单家旅行社年累计接待瑞安市外游客达到3000-5000人的加奖1万元,5001-7000人的加奖2万元,7001-10000人的加奖3万元,10001-13000人的加奖4万元,13001人以上的加奖5万元。全市旅行社的“评优争先”原则上在年累计接待外地来瑞游客3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中产生。 3.瑞安市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50人以上的动车(高铁)团、350人以上的汽车团一次性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且在我市星级饭店、民宿或指定宾馆住宿1晚的,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再给予组织者10000元/次的奖励。 4.对主要客源地旅行社开拓瑞安旅游市场,推广瑞安旅游线路并对瑞安旅游景区进行实质性宣传,且该宣传费用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超出部分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广电科(宣传科) 66803598 | 定补类 |
169 | 服务业 | 瑞安市A级景区村庄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推进A级景区村庄创建。(1)对新评定的浙江省A、2A、3A级景区村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含启动经费)。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0 | 服务业 | 瑞安市A级景区等级复核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提升景区品质。对通过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复核的,分别给于2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1 | 服务业 | 瑞安市A级景区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提升景区品质。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2 | 服务业 | 瑞安市A级旅游厕所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村委会及相关涉旅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评定为A、2A、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3 | 服务业 | 停车场建设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发展旅游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对在旅游景区(点)、交通集散点、通景公路沿线等建设停车场,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新建小车泊位20个或大客车泊位5个以上的停车场,具备标识标牌、分区、划线等标准,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1000元、大客车泊位2000元补助(奖励),其中生态停车场给予每个小车泊位2000元补助(奖励),单个停车场最高补助(奖励)不超过2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4 | 服务业 | 瑞安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加快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凡符合旅游规划布局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通过评定达到《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 810—2010)》规定的一、二、三级标准且正常运作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奖励),并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补助集散网络对接、信息咨询中心建设和运作等。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5 | 服务业 | 瑞安市特色旅游产品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推进特色旅游产品创建。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评定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旅游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6 | 服务业 | 瑞安市生态旅游区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7 | 服务业 | 瑞安市温州市级、省级农家乐示范点(特色点)评定等级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新评定的温州市级、省级农家乐示范点(特色点),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8 | 服务业 | 瑞安市温州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等级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新评定的温州市级、省级农家乐特色村,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79 | 服务业 | 瑞安市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评定等级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0 | 服务业 | 瑞安市3A级景区村庄等级复评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通过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1 | 服务业 | 瑞安市旅游度假区评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2 | 服务业 | 瑞安市停车场标准化建设管理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原有停车场进行标识标牌设置、分区、划线等标准化建设管理的给予每个泊位300元补助(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3 | 服务业 | 瑞安市精品民宿培育(金宿级及以上民宿企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已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以上的民宿企业来瑞投资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核校类 |
184 | 服务业 | 瑞安市民宿线上营销奖励(年网络销售额)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入驻2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5 | 服务业 | 瑞安市等级民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对照《瑞安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宿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瑞安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型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6 | 服务业 | 瑞安市民宿特色村(群)落地民宿项目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且达到民宿特色村(群)各项标准的村,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补助,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7 | 服务业 | 瑞安市星级民宿评定等级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8 | 服务业 | 瑞安市农房(宅基地)规模化流转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房屋流转规模达30间以上,流转年限在15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并经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流转鉴证的,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每间占地22~47.25平方米(含),超过47.25平方米的按两间计算,超过94.5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村集体组织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建设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瑞安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89 | 服务业 | 瑞安市土地规模化流转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集中连片流转农田、山林、溪滩等土地面积达3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适宜发展农旅体验、配套休闲等项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签订协议的农户(承包方)、经营主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亩100元、100元和150元的奖励,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90 | 服务业 | 瑞安市民宿特色村(群)多业态发展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在民宿特色村(群)内发展民宿和餐饮、休闲、体验等配套产业,且与特色村(群)产业规划相符、特色鲜明,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核校类 |
191 | 服务业 | 瑞安市创办文旅融合项目贷款贴息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民宿特色村(群)内创办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认定,可享受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含)以内的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2年50%贴息。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92 | 服务业 | 瑞安市开展非遗项目体验类活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支持在民宿特色村(群)发展非遗、民俗体验类项目,鼓励民间收藏进民宿特色村(群),经营满1年后,经申请认定,连续3年给予每户每年0.5万元的补助。 | 市文广旅体局 文化遗产科 65839283 | 定补类 |
193 | 服务业 | 瑞安市精品民宿培育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民宿,由投资方提出建设方案,经专家综合评定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0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核校类 |
194 | 服务业 | 瑞安市民宿线上营销(入驻平台)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入驻2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95 | 服务业 | 瑞安市参加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奖励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8 瑞安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瑞委发〔2018〕30号) | 对获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院校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比赛名次的选手和选送单位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1.8万元、1.2万元、0.8万元;获得省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技能比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选手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对以上比赛获奖选手所在企业给予同等金额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市场管理科 65839896 | 定补类 |
196 | 服务业 | 瑞安市民宿特色村(群)列入培育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的通知》(瑞政发〔2020〕48号) | 对2021年底前列入培育且有社会资本投入的民宿特色村(群),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 市文广旅体局 资源开发科 65839029 | 定补类 |
197 | 服务业 | 小升规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21〕40号) | 对首次实现规下升规上的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发改局 服务业发展科 65823155 | 定补类 |
198 | 服务业 | 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21〕40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 发改局 服务业发展科 65823155 | 定补类 |
199 | 服务业 | 智慧物流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21〕40号) | 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发改局 服务业发展科 65823155 | 核校类 |
200 | 服务业 | 智慧物流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21〕40号) | 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发改局 服务业发展科 65823155 | 核校类 |
201 | 服务业 | 两业融合试点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发〔2021〕40号)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市发改局 国民经济综合科 66850621 | 定补类 |
202 | 服务业 | 无废细胞创建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无废专班〔2021〕5号 | “无废企业”、“无废 4S 店”、“无 废酒店”等在 2021 年 8 月底前完成建设并通过考核。按 2 万元/个进行奖励。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固废中心 65850582 | 定补类 |
203 | 服务业 | 消费品进口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企业0.15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补助上 限100万元(该条款不受综合贡献度限制)。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663 | 核校类 |
204 | 服务业 | 支持数字新消费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办〔2021〕72 号) | 对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包括MCN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直播服务相关的年营业收入另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核校类 |
205 | 服务业 | 支持数字新消费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政办〔2021〕72 号)(2022年跨境电商扶持政策正在出台中) |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定补类 |
206 | 服务业 | “工贸分离”贸易企业纳统奖励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对“工贸分离”后纳统的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退库后再升限的不予奖励,第二年退库的对奖励资金予以追回);纳统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全年仍在库的分别予以10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07 | 服务业 | “工贸分离”贸易企业首次达到规定额度奖励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纳统年度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08 | 服务业 | “工贸分离”贸易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入统后第二年起,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5%以上,奖励5万元;达到25%以上,奖励8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09 | 服务业 | “建贸分离、服贸分离”贸易公司奖励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以上1-4条款,建贸分离、服贸分离企业参照执行,贸贸分离企业奖励参照减半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0 | 服务业 | “工贸分离”贸易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前三年对商贸企业产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贸贸企业参照执行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11 | 服务业 | 电商企业纳统奖励 | 《瑞安市以经济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商贸业提质扩容实施方案的通知》(瑞经稳〔2022〕1号) | 电商企业纳统,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2 | 服务业 | 首发首秀活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13 | 服务业 | 首发首秀运营管理机构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4 | 服务业 | 国际知名品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5 | 服务业 | 国内知名品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瑞安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半予以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6 | 服务业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引荐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17 | 服务业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装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温州首店、瑞安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5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18 | 服务业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场租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若退出限上商贸企业库的则终止补助资格;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19 | 服务业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销售额增长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0 | 服务业 |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传统门店改造升级装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3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21 | 服务业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商圈)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别80万元、5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2 | 服务业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3 | 服务业 | 夜间经济聚集区、示范点、地标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每年新增的(含更新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金投入)的30%、最高50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24 | 服务业 | 商业综合体、街区、商圈统一结算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5 | 服务业 | 潮店网红店设立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在商业街区(商圈)内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6 | 服务业 | 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年度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5万元、8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7 | 服务业 | 潮店网红店引荐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当年引进前述网红店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的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28 | 服务业 | 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229 | 服务业 | 纳统零售企业新开门店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1〕72号) | 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2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30 | 服务业 | 首次由限下转限上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 | 月度商贸企业、个体(工贸分离企业除外)给予10万元(个体减半奖励),其中能在2022年4月、6月、8月前月度转限的,分别额外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转限之日起三年内退限的,全额追回奖励资金。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31 | 服务业 | 限上批发业企业增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 | 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速在30%(含)以上奖励20万元。(贸易回归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与社零增长企业奖励重复的,就搞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32 | 服务业 | 限上零售业企业增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 | 限上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奖励21万元。(贸易回归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与社零增长企业奖励重复的,就搞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33 | 服务业 | 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增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 | 限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年销售额打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速在20%(含)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贸易回归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与社零增长企业奖励重复的,就搞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234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对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的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和 15 万元的补助。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 技术支持、网货摄影摄像、电商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O2O 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 20 元/月的奖励;超出 200 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 12 元/月的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 万元。其中已享受租金奖励满三年的园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核校类 |
235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定补类 |
236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定补类 |
237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定补类 |
238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网络销售额的认定以交易的流水为依据。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首次超过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核校类 |
239 | 服务业 | 做强做优电商产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 号) | 培育电子商务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 商务局 电子商务科 65812671 | 定补类 |
240 | 服务业 | “阳光厨房”、“放心阳光厨房”、“阳光工厂”及浙食链应用建设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阳光厨房”等建设 奖励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21〕10号) | 1.“阳光厨房”建设:根据建设标准和级别,给予餐饮服务经营者0.3-2.7万元奖补; 2.农村家宴“放心阳光厨房”:根据建设标准和级别,给予0.3-9万元奖补; 3.建成“阳光工厂”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家补助 1.5万元,“浙食链”应用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家补助 0.3 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分局 65890526 | 定补类 |
241 | 服务业 | 农贸市场场内场外一体化管理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贸市场场内场外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办〔2021〕39号)和《关于印发<瑞安市农贸市场场内场外一体化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瑞市监〔2021〕134号)文件 | 一体化托管经费实行市、乡镇(街道)、市场主办方三级分担保障机制:市财政按托管经费的 40%进行补助,且单家农贸市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瑞安水产城、上望农贸城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属地乡镇(街道)按照托管经费的 10%进行补助;实行专业托管的农贸市场主办方按照托管合同金额 50%,归集到属地乡镇(街道)用于专业托管费用。补助资金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 市监局 市场合同监管科 65617728 | 定补类 |
242 | 服务业 | 城乡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 |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乡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市监[2020]13 号)文件 | 1.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奖补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每平方米造价总额不超过1600元(土建部分每平方米造价最高不超过500元,装修部分每平方米造价最高不超过1100元,如审核后超过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放心、星级、精品特色、智慧数字农贸市场创建奖补。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农贸市场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奖励资金。3.农贸市场专业托管工作奖补,按签订合同的实际金额的30%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市监局 市场合同监管科 65617728 | 定补类 |
243 | 服务业 | 律师所营业收入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律师事务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此后,在上年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年增长每增加200万,追加奖励3万元。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核校类 |
244 | 服务业 | 达到规模律师所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达到50人以上,给予律所一次性奖励 5万元;首次达到30人以上的,给予律所一次性奖励 3万元。人数均保持2年内未减少。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核校类 |
245 | 服务业 | 律师所获得荣誉称号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对首次认定(评为)为“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评为)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46 | 服务业 | 优秀法律服务产品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被评为国家、省、温州市级优秀法律服务产品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奖励 5万元、2万元、0.5万元,同一律所每年限奖励 2 个产品。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47 | 服务业 | 引进名牌律师所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市外“全国著名律师事务所”、“省级著名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瑞安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市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十强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瑞安的,分别给予该所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48 | 服务业 | 名牌所在我市设立加盟所(分所)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50人以上加盟所(分所)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设立30人以上加盟所(分所)的,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核校类 |
249 | 服务业 | 实习律师获得执业证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在我市律师所实习并获得执业证的律师,当年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已享受市“510”招引政策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核校类 |
250 | 服务业 | 行政法专业领域带头人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执业律师担任全国、省、温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专业领域带头人)的,分别给予律师10 万元、6 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执业律师被评为全国、省、温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的,分别给予2万、1万和0.5万元的奖励。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1 | 服务业 | 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市政府诉讼案件代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审查等购买法律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费的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发文。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2 | 服务业 | 引进、晋升(评定)高级律师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引进或晋升(评定)为一级、二级执业律师的,分别给予律师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3 | 服务业 | 执业律师被评为国家、省级、温州市级优秀律师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执业律师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律师的,分别给予该律师 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执业律师被评为省、温州市级“十佳律师”的,分别给予该律师 1.5 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4 | 服务业 |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该律师2万元、0.5万元奖励。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5 | 服务业 | 执业律师担任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带头人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执业律师担任全国、省、温州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专业领域带头人),分别给予律师5 万元、3 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6 | 服务业 | 律师参与调解 | <<瑞安市扶持律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瑞政办【2021】79号) | 律师调解案件达成协议且有卷宗的,补助标准参照瑞安市司法局、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瑞司【2020】19号)第十条第(三)项“以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律师参与市矛调中心调解案件达成协议且有卷宗的,每件按上述标准50%金额予以补助。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65919658 | 定补类 |
257 | 建筑业 | 行业企业目标管理奖补 | 《瑞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发改综[2012]16号) | 对2021年度发展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其中一等奖企业1家,奖励1.5万元;二等奖企业3家,奖励1万元/家;三等奖企业6家,奖励0.5万元/家。 | 市发改局散装水泥管理科65818727 | 定补类 |
258 | 建筑业 |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瑞综执法(2021) 19号) | 各小区(单位)通过考核审定后, 授予 “园林式居住区(单 位)” 称号, 并对获省级称号奖励经费3万元, 温州市级称号奖励经费2万元, 瑞安市级称号奖励经费1 万元。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园林科,倪苗 17858482253 | 定补类 |
259 | 教育 | 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 关于印发《瑞安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瑞教计〔2019〕430号) | (一)公益园奖励补助项目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乡镇(街道)区域内省一级、二级公益园,分别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200元、1800元;其中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莘塍等六个街道的省一级、二级幼儿园,在核定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情况后,采取一园一策的办法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保教费补助。对不同等级公益园保教费收费差额进行补助,乡镇(街道)区域内的一、二级公益园的保教费补助标准按现行本市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40%来补差价;其中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莘塍等六个街道的一、二级公益园的保教费补助标准按现行本市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00%来补差价。 3.生均经费补助。对不同等级公益园进行生均经费补助,省一级、二级公益园,每班均按30人计算,分别给予生均补助2000元、1350元。 (二)普惠园补助项目 1.普惠园奖励补助 (1)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等级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与普惠园年度考核结果(按得分率)相挂钩。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省一级园1200元;省二级园900元;省三级园500元。 (2)专任教师持证率补助。专任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80%(含80%)的,生均补助350元;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90%(含90%)的,生均补助450元;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到100%的,生均补助550元。 (3)教职工参保率补助。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教职工参保率达100%,生均补助440元。 (4)师生比补助。师生比在1:15(含15)内的,即班额控制在30人及以内,生均公用补助300元(按持证率);师生比在1:15至1:18之间的,即班额控制在35人及以内,生均公用补助200元(按持证率);师生比在1:18及以上的,即班额数在36人及以上,不予生均公用补助。 2.普惠园建设补助。对按二级及以上标准新建的普惠园,并在三年内通过二级及以上评估验收的(不含预评估)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园的发展,其中第1项第1条和第4条补助可以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第1项第2-3条、第2项补助可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园舍维修改造等。 (三)民办幼儿园奖励性项目 1.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成一、二、三级幼儿园的,每班按2万元、1.5万元、0.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每班原则上不低于20人)。对于二级公益园通过创建评估被认定为一级幼儿园,给予每班按3.5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 2.幼儿园特色培育奖励。参加温州市“幼儿园特色项目研究与开发”的试点幼儿园,其特色项目在温州市立项、通过专家论证,给予补助2万元。 3.幼儿园年检优秀单位奖励。民办幼儿园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幼儿园优秀举办者(园长)奖励。瑞安市级民办幼儿园优秀举办者(园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幼儿教师资格证奖励。对新考取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6.民办幼儿园食堂等级创建奖励。经有关部门根据标准验收后,达到A级补助2万元、B级补助1万元,升等则予以补差额。 | 教育局建财科13587576571 | 核校类 |
260 | 开放型经济 | 境内涉外展会补贴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 号) | 参加支持类境内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 3 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7 | 核校类 |
261 | 开放型经济 | 整体产业宣传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 号) | 对商会、协会等机构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国际性展会上宣传瑞安形象和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80%奖励,一个展会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7 | 核校类 |
262 | 开放型经济 | 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 号) | 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其中对涉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7 | 核校类 |
263 | 开放型经济 | 贸易救济法律服务费补助 |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 号) |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发生的律师费给予 7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7 | 核校类 |
264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境外经济合作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瑞安市企业投资建设、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瑞安市企业和瑞安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定补类 |
265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境外并购法律咨询等费用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瑞安企业发生境外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瑞或并购项目回归瑞安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80万元的事后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核校类 |
266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境外并购项目贷款贴息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连续两年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贴息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核校类 |
267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本土跨国公司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定补类 |
268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经温州市商务部门认定列入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定补类 |
269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跨国公司培育库企业中介费用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列入跨国公司培育库的企业因股权变更实现合并报表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80%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核校类 |
270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境外投资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新获批的境外投资主体,当年度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每一个证书奖励3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境外并购、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核校类 |
271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境外展会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瑞安企业参加瑞安市商务局认定的支持类境外展会,每个展位给予1~2万元奖励,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每个展位给予1.5~2.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外经贸先进企业每个展位给予2~3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获6个标准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外经贸先进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我市企业自行参加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每个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对参加境外自办展和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人员费补助,其中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给予0.8万元人员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人员费补助。对参加境外自办展和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展品运输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核校类 |
272 | 开放型经济 | 瑞安市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356 | 定补类 |
273 | 开放型经济 | 政府联保平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额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纳入全市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给予90%补助,该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核校类 |
274 | 开放型经济 | 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30%确定。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核校类 |
275 | 开放型经济 | 服务外包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经商务部注册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500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核校类 |
276 | 开放型经济 | 新获浙江省出口名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新获浙江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定补类 |
277 | 开放型经济 | 新获温州市级出口名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新获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定补类 |
278 | 开放型经济 | 国际认证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单个证书奖励5000 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核校类 |
279 | 开放型经济 | 国际商标注册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80%、不超过15 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37969 | 核校类 |
280 | 开放型经济 | 进口指定口岸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进口额补助:对通过温州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水生动物、冰鲜产品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运费补助:对从温州港近洋线或宁波港(含舟山港)海上全程提单进口至温州港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2800 元/大柜、2100元/小柜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 900元/大柜、600 元/小柜的补助;对通过温州航空口岸进口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的境内收货人给予航空运费补助,其中亚洲区域内运输的每公斤补助 30 元,亚洲区域外运输的每公斤补助 40 元;以上运费补助每家最高 100 万元。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663 | 核校类 |
281 | 开放型经济 | 进口商品市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对经认定的温州市级进口商品市场年进口商品总额达到 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663 | 核校类 |
282 | 开放型经济 | 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培育一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企业,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补助。 | 市商务局 外经贸科 65812663 | 核校类 |
283 | 开放型经济 |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超2亿美元或独角兽企业或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外商投资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号) |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2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在我市新设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照每万美元实到外资奖1000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市投促中心 外商投资科 65649370 | 核校类 |
284 | 农业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参保社员保费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员购买农村保险互助社经监管部门备案或 批准的险种给予70%的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285 | 农业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损失或与该社合作的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各给予 20%的风险补偿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286 | 农业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贴息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会)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 15%的贴息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 3000 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287 | 农业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风险补偿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 15%的贴息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 3000 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288 | 农业 | 社员小贷险保 费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员通过“智农在线”APP 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给予社员 15%保费补贴;如果是星级合作社的,则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社员 30%、40%、50%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夏慧英 65811735
| 核校类 |
289 | 农业 | 规模种粮大户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按照其种植面积早稻每亩补310元,其他稻麦每亩补21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0 | 农业 | 规模种粮大户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且加入联合社的种粮大户,按照种植面积另给予每亩20元补助。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1 | 农业 | 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连片50亩(含)以上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和旱稻等)的旱粮种植者,按照种植面积,在省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2 | 农业 | 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旱粮种植者,按“三园”间作套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助,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3 | 农业 | 油菜规模种植和油菜基地种植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油菜规模种植50亩(含)以上的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动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4 | 农业 | 油菜规模种植和油菜基地种植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基地建设主体,按基地内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5 | 农业 | 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最高限额每亩100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296 | 农业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早稻亩产达到600公斤、连作晚稻亩产达到670公斤、单季稻亩产达到720公斤的攻关田,按水稻产量水平排序,全市各取前3名,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297 | 农业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经认定刷新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纪录奖励10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298 | 农业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全省当年单产第一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299 | 农业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温州市当年单产第一奖励3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300 | 农业 | 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全市评选优秀种粮大户10名每户奖励0.5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301 | 农业 | 优质稻米评选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当年“浙江好稻米”金奖、优质奖的种植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302 | 农业 | 优质稻米评选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获当年温州“瓯越好味稻”金奖的种植主体奖励1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定补类 |
303 | 农业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面积以经过土地确权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或个别村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的,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依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上报核定的补贴面积统筹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4 | 农业 | 订单良种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良种;并按实际交售良种数量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5 | 农业 | 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1.连片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新建茶叶基地,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6 | 农业 | 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2.连片种植30亩(含)以上的新建、更新杨梅基地,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7 | 农业 | 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3.新建杨梅钢管避雨大棚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400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8 | 农业 | 新建种植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4.新建茶园、杨梅园喷滴灌设施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补助600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 核校类 |
309 | 农业 | 农业“三新技术”(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试验示范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1.种植业“三新技术”试验。设置重复的试验每个小区(一个处理一次重复)补助500元,不设重复的试验,每个处理(如一个试验品种)补助1000元; 2.种植业“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2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3.水产养殖“三新技术”试验。按照试验面积,每亩补助800元,试验面积不超过60亩; 4.水产养殖“三新技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每亩补助300元,示范面积不超过100亩。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10 | 农业 | “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经申报、审核列入“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计划的农场、牧场、渔场,从基础条件、环境要求、设施配置、生产管理、产品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按核定投资额60%给予补助,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 | 核校类 |
311 | 农业 | 土地流转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在乡村振兴示范带、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非粮化、非农化整治区域内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农户每亩1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每亩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 | 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65890723 | 核校类 |
312 | 农业 |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连片种植水稻300亩(含)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专业联合社,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予以补助,其中绿色防控物化产品统一购置;补助标准:(1)种植香根草每1丛奖励3元;(2)种植显花作物每100m奖励80元;(3)设置诱捕器每1个奖励7元。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13 | 农业 |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育秧播种流水线、油菜移栽机、油菜直播机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的等额补贴。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4 | 农业 |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批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生物质热风炉(不包括直接加热的热风机)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每台另给予1.5万元市级补贴。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5 | 农业 |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补贴范围内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补足至购置额的60%。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6 | 农业 |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购置额70%的奖励,单(套)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7 | 农业 | 地方农机推广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全自动无人驾驶农机装备(农用植保无人机及其他装备)和高性能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给予上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另外给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8 | 农业 | 机械强农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蔬菜育苗、移栽机械、球茎类收获机械、蔬菜播种机,秸秆打捆机、收割秸秆打捆一体机及丘陵山区小型插秧机、收割机,山地单轨运输车等适用机械;温郁金、甘蔗生产所需农机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核定购机额60%的补贴。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19 | 农业 | 机械强农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70%,最高限额400万元;高水平农机农艺示范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60%,最高限额250万元;农机化与数字化融合的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和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补助为核定投资额的60%,最高限额100万元。(包括农机装备和配套设施)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20 | 农业 | 机械强农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购置9寸秧盘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5元/只的补贴。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21 | 农业 |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浙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 和浙江省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 | 报废高耗能农业机械:1.拖拉机20马力以下1000元,20-50马力(含)3500元,50-80马力(含)7000元,80-100马力(含)10000元,100马力以上12000元; 2.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元,喂入量1-3 kg/s(含) 5500元,喂入量3-4 kg/s(含) 7300元,喂入量4 kg/s以上 11000元; 3.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35马力以下4800元, 3行35马力(含)以上 7200元,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17500元; 4.水稻插秧机4行手扶步进式1100元,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1700元,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1000元,4行四轮乘坐式5000元,6-7行四轮乘坐式7500元,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9000元; 5.走走式喷杆喷雾(粉)机18马力以下1600元,18-50马力(单缸)4900元,18-50马力(多缸)7800元,50马力及以上7500元; 6.风送喷雾机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30 m>喷幅≥20m800元,履带自走式容积≥ 300 L、喷幅≥30m1800元,牵引式容积≥ 350 L、喷幅半径≥6m600元,牵引式容积≥ 1000 L、喷幅半径≥10m1400元; 7.饲料(草)粉碎机转子直径为400-550mm200元,转子直径为550mm及以上400元; 8.铡草机3-6t/h400元,6-9t/h600元,9-20t/h1000元,20t/h及以上2500元; 9.机动脱粒机(含动力)100元。 10.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1500元/台; 11.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k)3500元/台; 12.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小于3000kg的为2000元/台,大于等于3000kg的为4000元/台。 | 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22 | 农业 | 农产品保鲜与加工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建新购用于优质稻米、花椰菜、杨梅、温郁金、甘蔗、茶叶、禽蛋、屠宰的仓储、筛选、保鲜、冷链运输、加工、包装的设施和设备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审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65839857种植业管理科65839192农业技术推广科65839851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23 | 农业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农业种植、养殖户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标准:1.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水稻98%;油菜90%;生猪(B款)85%;能繁母猪90%;奶牛95%;鸡65%;大棚西瓜70%;大棚蔬菜70%; 设施农业大棚70%;葡萄70%。 2.地方特色险种补贴比例: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70%;茶叶低温气象指数70%;甘蔗种植保险70%;花椰菜价格指数保险70%。
| 农业农村局 计划财务科65891736 | 核校类 |
324 | 农业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农机用户自愿购买农机综合保险,给予保费80%的补助。 | 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管理科65606113 | 核校类 |
325 | 农业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参加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补助标准:1.雇主责任险、渔船全损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渔船综合责任险:按保险保费补助20%。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26 | 农业 |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参加渔业政策性养殖保险的水产养殖适度规模以上主体,按保险保费补助20%。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27 | 农业 | 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促进生猪稳产稳供稳价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给予1%的贴息。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28 | 农业 | 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实际运送畜禽排泄物数量,结合运输距离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大于5公里的,按3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少于5公里的,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29 | 农业 | 新建、扩建规模畜牧场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核定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0 | 农业 | 改建规模畜牧场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核定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或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投入额给予60%的补助,其中美丽生态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按核定生猪最高存栏规模(其他畜禽按照生猪当量折算)进行补助,生猪存栏500头以下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500头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数字化牧场标准改造提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1 | 农业 |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当年检疫出栏数量给予每头10元非洲猪瘟等防控工作补助。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5 | 核校类 |
332 | 农业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奶牛为期初和期末存栏数的平均值)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每头家畜年度补贴金额×家畜补贴基数。根据免疫抗体水平抽检情况,每头出栏生猪年度补贴最高12元,每头存栏奶牛年度补贴最高9元,每头出栏肉牛年度补贴最高5元,每头出栏肉羊年度补贴最高2.9元。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3 | 农业 |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禽15元/羽、猪800元/头(其中,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的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的标准给予扑杀损失补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助,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4 | 农业 | 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开展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猪80元/头、羊80元/头、牛500元/头、禽1元/羽、兔2元/只、犬5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5 | 农业 |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屠宰环节病死猪及产品按80元/头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按800元/头的标准予以损失补助;其它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3500元/吨标准予以无害化处理补助,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 农业农村局 畜牧兽医科 65669506 | 核校类 |
336 | 农业 | 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符合政策条件,满60周岁的传统渔民当月起可享受老年渔民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300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37 | 农业 | 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作业方式调整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1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38 | 农业 | 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经审核立项的新购置流刺网网眼5厘米以上(含),按其核定投资的60%进行补助,不超过8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39 | 农业 | 新增水产养殖适度规模养殖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2021年1月1日后完成新增的适度规模养殖基地,按每亩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0 | 农业 | 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 审核立项的购建深水网箱箱体,配套锚固系统、网衣、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废物收集装置、看护平台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周长每只网箱分别最高补助8万元、16万元、24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1 | 农业 |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经审核立项的水产养殖机械化、数字化、智能化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2 | 农业 | 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建设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经审核立项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养殖系统以及固碳养殖系统等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3 | 农业 | 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建设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经审核立项并通过五大行动示范基地验收,其中1.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海水蟹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亩不超过85元。海水鱼配合饲料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只标准网箱(3m*3m*3m)补助金额为25元,其它海水鱼养殖模式按其养殖水体体积与标准海水小网箱进行换算。 2.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按核定投资额的6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4 | 农业 |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示范船改造:按核定投资的80%进行补助,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其中海洋捕捞渔船补助上限以验收评分进行分档,90分(含)以上补助上限为20万元;80分(含)至90分补助上限为15万元;60分(含)至80分补助上限为10万元;60分以下不得进行补助(赋分表详见附件1)。海上加工船验收上限以评分进行分档,90分(含)以上补助上限为100万元;80分(含)至90分补助上限为75万元;60分(含)至80分补助上限为50万元;60分以下不得进行补助)。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5 | 农业 |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渔船整治:按核定投资的60%,单船补助不超过12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6 | 农业 |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更新建造:渔船更新建造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其中24米以上渔船不得超过各档渔船平均造价的20%,且不得超过补助标准上限(补助标准上限另行制定)。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7 | 农业 |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75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8 | 农业 | 渔船本质安全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内陆渔业船舶减船转产:补助标准6000元/千瓦,对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49 | 农业 |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 经审核立项的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的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核校类 |
350 | 农业 |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得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证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认证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渔港管理科65890725 | 定补类 |
351 | 农业 | 农产品品质认证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定补类 |
352 | 农业 | 农产品品质认证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复评合格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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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农业 | 农产品品质认证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首次获得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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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农业 | 农业品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初次获得国家级知名农业品牌、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万元。 | 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65839857 | 定补类 |
355 | 农业 | 农业品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新入选“品字标浙江农产”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65839857 | 定补类 |
356 | 农业 | 农业品牌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首次成功登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 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65839857 | 定补类 |
357 | 农业 | 农展农博会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的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定补类 |
358 | 农业 | 农展农博会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获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等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定补类 |
359 | 农业 | 农展农博会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参加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参展摊位费3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 | 农业农村局质监科 58918815 | 核校类 |
360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65812731 | 定补类 |
361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员20人以上(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在1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65812731 | 定补类 |
362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家庭农场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主体监测合格的奖励以该主体所属的最高示范等级的监测合格为发放依据)。 | 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65812731 | 定补类 |
363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取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该奖励不得和示范合作社监测奖励重复享受。对其申报乡村主导产业扶持项目的,分别按审定投资额的70%、75%、80%予以补助。 | 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65812731 | 定补类 |
364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大学生回乡、下乡从事现代农业,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1号)规定的,每年补助1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 农业农村局 农村经营管理总站 65812731 | 定补类 |
365 | 农业 | 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补贴条件--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补贴额度-(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3.根据考核结果另设奖励。按考核得分60-70、71-80、81-90、91分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奖励100元/亩、200元/亩、300元/亩、400元/亩,考核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 4.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安排养护资金。养护资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亩,从第二年开始,分年度分别拨付6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评估和养护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 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建设科65839830 | 核校类 |
366 | 农业 | 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补贴条件--水源有保障;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未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地面坡度大于2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补贴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与单位、农创客或新农人)):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下同)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 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建设科65839830 | 核校类 |
367 | 农业 | 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补贴条件--项目建设区域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高标农田建设;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补贴额度-(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主干道未通达(指路宽小于6米、大于3米。)的丘陵山区每亩补助不超过45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超过2000元。 2.按时完成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 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建设科65839830 | 核校类 |
368 | 农业 | 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和其它水利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补贴条件--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补贴额度-(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工程核定投资额的90%给予补助。 2.按时完成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且通过市级完工验收的另给予10%的奖励。
| 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建设科65839830 | 核校类 |
369 | 农业 | 灾毁农田修复、生态沟渠、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和其它水利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补贴条件--列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通过市级完工验收。 补贴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与单位、农创客或新农人)):按工程核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 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建设科65839830 | 核校类 |
370 | 农业 | 补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一等标准农田后,用于补划的必须提升质量的二等标准农田项目,按上级评审核定的实施内容和投资额度给予100%补助。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71 | 农业 | 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2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种植农户,每吨补助300元。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72 | 农业 |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规模经营主体指全年复种粮食作物5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水果茶叶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每吨补助300元(含省补每吨150元)。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73 | 农业 | “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通过省厅组织的综合评估的“肥药两制”改革农资店,给予1.5万元的奖励。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65666698 | 定补类 |
374 | 农业 |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废弃农药包装瓶300ml(含)以下按每只0.2元回收,301ml 以上按每只0.4元回收;废弃农药包装袋不分大小(包括针剂)统一按每只0.15元回收,回收点的劳务费、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20%计提。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75 | 农业 | 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废旧农膜统一回收指导价3元/公斤,回收网点回收劳务费和保管费按回收总金额35%计提;运输费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 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科 65839852 | 核校类 |
376 | 农业 | 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年综合利用能力或年收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的建设单位,按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3年补助,配置完成后补助50%;接下来的三年运行期内,年利用量或收储量达1000吨以上再补助剩下的10%) | 农业农村局生态能源科 65812770 | 核校类 |
377 | 农业 | 秸秆离田肥料化利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在本市开展离田肥料化利用的单位,水稻秸秆年利用量达在1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300元,每家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生态能源科 65812770 | 核校类 |
378 | 农业 | 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垦后养护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每年种植两季适应该项目区域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或绿肥,要求产量水平达到当地常年平均亩产量的70 %以上的承包(或转包)种植业主。补助标准:1.种植作物的产量水平达到要求的,每亩垦后养护补助资金4000元,竣工后分年度经验收合格后分别补助30%、30%、40%。 2.种植作物的产量未达到要求的,按实测产量占应达到产量(当地常年平均产量的7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3.种植面积少于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占项目竣工验收面积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备注:第<2>、<3>所得比例均不得低于60%)。
| 农业农村局植保土肥科66610131 | 核校类 |
379 | 农业 | 乡村振兴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列入乡村振兴示范带和田园综合体项目年度计划,通过市级验收的乡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10%;原则上单条示范带或单个综合体补助与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若超过3000万元,需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65890961 | 核校类 |
380 | 农业 | 乡村振兴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计划,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 重点村被省级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予以奖励10%、5%。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65890961 | 核校类 |
381 | 农业 | 乡村振兴项目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列入未来乡村试点建设年度计划,对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过程按进度补助); 通过温州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价的再予以奖励10%;通过村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每村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通过镇域型、片域型未来乡村验收的,平均每村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65890961 | 核校类 |
382 | 农业 | 农村人居环境“微改造精提升”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列入年度农村人居环境“微改造精提升”计划的乡镇(街道),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综合考核优秀、良好的村再分别奖励20%、10%。开展“微改造”一个村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已完成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的村,开展“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步开展“微改造、精提升”一个村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 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65890726 | 核校类 |
383 | 农业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和运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建设奖补:列入年度计划的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理站点建设的乡镇(街道),按核定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 | 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65890726 | 核校类 |
384 | 农业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建设和运维 |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运维奖补:垃圾分类示范村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80元、60元给予奖励。 | 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65890726 | 核校类 |
385 | 农业 | “云江丰味” 门店开设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旗舰店,由市供销联社核定门店租金、 装修和设备采购等金额的 70%分两年进行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开设的“云江丰味”品牌形象店和旅游集散店, 门店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满一年的,经市供销联社审 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设立“云江丰味”专柜的,一次 性补助 1 万元。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86 | 农业 | “云江丰味” 品牌授权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首次获得“云江丰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农业经营主 体给予 2 万元奖励。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定补类 |
387 | 农业 | 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初次被评定为浙江省、温州市“三位一体”示范农合联的分别 奖励 8 万元、5 万元。每年开展镇街农合联考核,考核分三档, 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两项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定补类 |
388 | 农业 | 产业农合联评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产业农合联被市农合联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为培育重点主导产业,对重点主导产业农合联进行考核 评分,对综合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 7 万元 的奖励;对综合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产业农合联,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每年不超过 3 家。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定补类 |
389 | 农业 | 为农服务中心 建设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审定投资额的 90%进行补贴,其中中心 镇街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其他乡镇(街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 过 300 万元。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0 | 农业 | 为农服务中心 三档评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根据评定结果对为农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奖励 10 万 元、5 万元、3 万元。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定补类 |
391 | 农业 | 交易市场建设 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交易市场建设审定投资额的 6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2 | 农业 | “农业先锋 贷”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农业先锋贷”保险保费、担保费以及超出基准利率的贷款 利息实行全额补助。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3 | 农业 | “庄稼医院” 建设和活动 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建“庄稼医院”项目的,按审定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5 万元。“庄稼医院”开展免费专家坐诊、巡区活动, 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4 | 农业 | 农信担保风 险补偿金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照不高于当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 1%对农信担保风险金进行 补偿,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年末在保责任余额以 协作银行盖章确认为准。如计提的担保风险金总额超出当年年 末在保责任余额 10%,当年财政不再进行补偿。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5 | 农业 | 担保费减半收 取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市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为全市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按照每月保额 0.5‰的标准从低收取担保费,市财政对农信融资担保费减半收 取部分进行补助 | 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徐云云,65812183 | 核校类 |
396 | 农业 | 营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列入省百万亩国土绿化、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项目等林业主管部门计划的营造林和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给予全额补助。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核校类 |
397 | 农业 | 林业特色产业基地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建木本油料、马蹄笋基地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包括2020年新建列入百万国土绿化获得省财政补助的的油茶项目),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新造幼林三年内每年有抚育的每亩给予补助200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398 | 农业 | “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氧吧、森林乡村、森林村庄、森林人家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成功创建省“一村万树”示范村的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399 | 农业 | 森林氧吧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成功创建省级森林氧吧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0 | 农业 | 省级森林村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乡村、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特色村的每村奖励10万元(此三项不重复奖励)。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1 | 农业 | 省级现代林业示范镇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申报创建省森林城镇、省林业特色产业小镇、省森林康养小镇的乡镇(街道),全额补助其编制规划方案费用;创建成功的,另给予30万元奖励。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2 | 农业 | 政策性林业保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林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比例:木本油料、竹材竹笋75%、公益林100%。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3 | 农业 | 森林康养基地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成功创建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分别获评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再逐项奖励。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4 | 农业 | 参加林业展会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1.参加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0.5万元、0.8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5 | 农业 | 展会最高奖项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2.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展会最高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8万元、1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6 | 农业 | 新型经营主体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获评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监测合格的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7 | 农业 | 家庭林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新认定为瑞安市级、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监测合格温州市级、浙江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林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8 | 农业 | 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09 | 农业 | 林地连片流转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木本油料产业连片流转林地面积3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并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 资规局,绿化和林业发展科,65827306 | 定补类 |
410 | 农业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参保社员保费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员购买农村保险互助社经监管部门备案或 批准的险种给予70%的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65811735
| 核校类 |
411 | 农业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及其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农村保险互助社发生损失或与该社合作的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各给予 20%的风险补偿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65811735
| 核校类 |
412 | 农业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贴息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会)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会)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 15%的贴息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 3000 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65811735
| 核校类 |
413 | 农业 | 农村资金互助社(会)风险补偿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按实际贷款利率(投放互助金利率)给予社(会)员 15%的贴息补贴,年度最高享受补贴 3000 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65811735
| 核校类 |
414 | 农业 | 社员小贷险保 费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社员通过“智农在线”APP 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给予社员 15%保费补贴;如果是星级合作社的,则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社员 30%、40%、50%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金融发展科 65811735
| 核校类 |
415 | 农业 | 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1.一般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对公益性水库、山塘、水闸建设与除险加固改造,海塘加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应急抢险项目(包括水毁工程修复)等一般水利项目,如按时完成且通过完工验收的,另奖励工程审定投资额的10%,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奖励,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奖励,以此类推,直至奖励扣完为止,其计算工期可扣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天数。其他一般水利项目不设奖励,并实行逾期扣减,在计划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延迟1个月(含)内扣减2%补助比例,延迟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扣减4%补助比例,以此类推,最长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微型水利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工程审定投资额的90%。 | 市水利局 河道所65615001、运行管理科66000173、农村水利管理所65623592 | 定补类 |
416 | 农业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贴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根据考核结果和种植种类,分档补贴。优秀的补贴10元/亩(种植粮食)、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良好的补贴8元/亩(种植粮食)、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合格的补贴6元/亩(种植粮食)、3元/亩(种植经济作物),不合格的不补贴。节水奖励是用于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员(放水员)奖励。奖励标准:分档奖励。优秀村奖励3元/亩、良好村奖励2元/亩、其他村不奖励。 | 市水利局 农村水利管理所65623592 | 定补类 |
417 | 农业 | 水利运行管理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对管理单位巡查员原则上采取定额测算、全额补助,包括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化管理、巡查管理人员补贴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 市水利局 运行管理科66000173 | 定补类 |
418 | 农业 | 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农业农村农民扶持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1]57号) | 符合国家有关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我市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计划,且具有扩容增效性能的农村水电站报废重建(不包括建筑物部分)、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项目。补助标准(包括上级补助资金)为不超过工程审定价的20%,对列入省级、国家级更新改造计划的,另奖励工程审定价的20%、40%。如上级补助资金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 | 市水利局 运行管理科66000173 | 核校类 |
419 | 平台 | 省级特色小镇申报及创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20 年起新申报的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单位经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申报的,给予方案编制费 10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设立省级 特色小镇创建奖励经费400万元,入选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 给予资金奖励总额的 30%;创建 3 年期间经省级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首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总额的 30%、30%、 10%作为目标考核奖励。特色小镇通过省级命名验收的,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 市发改局体改科 65812832 | 定补类+ 核校类 |
420 | 人力资源服务业 | 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财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 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云江汇才计划”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瑞委人[2020]2号 | 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对市财政贡献部分,前 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70%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 人社局人才中心(产业园)薛蕊516162 | 核校类 |
421 | 商贸业 | 市内展会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境外参展商超过10%的,补助比例提高10%。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22 | 商贸业 | 获得国际组织认证会展企业和项目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23 | 商贸业 | 内贸展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支持类内贸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同一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424 | 商贸业 | 行业协会展会宣传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行业协会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展会上宣传瑞安区域产业和整体形象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给予不高于80%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425 | 商贸业 | 线上展会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重点支持的线上展会(国内展)的,按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426 | 商贸业 | 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27 | 商贸业 | 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按照省商务厅出台的商贸建设示范标准,成功创建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乡镇(街道)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28 | 商贸业 | 限下转限上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当年实现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29 | 商贸业 | 中华老字号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0 | 商贸业 | 社零增长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量部分0.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等零售行业奖励系数减半。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431 | 商贸业 | 钻级酒家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酒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酒家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2 | 商贸业 |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3 | 商贸业 |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中期评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中期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4 | 商贸业 | 供应链协同创新综合体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获评省供应链协同创新综合体的项目主体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5 | 商贸业 | 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开发县级以上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主体予以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定补类 |
436 | 商贸业 | 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费用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 | 对企业入驻各级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的入驻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上述政策若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商务局 商贸发展科65863572 | 核校类 |
437 | 质量强市 | 首次获得信用品牌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补15万元;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补5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65629637 | 定补类 |
438 | 质量强市 | 个转公司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 | 通过个转企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次年正常参加企业年报且有经营性相关税款入库的,补助6000元。 |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65629637 | 定补类 |
439 | 质量强市 |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5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0 | 质量强市 | 首次获得区域品牌称号、标志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5万元、核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万元、核准注册集体商标3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1 | 质量强市 | 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可享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市级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补助最高贷款额5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核校类 |
442 | 质量强市 | 商标质押方式贷款贴息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以商标质押方式贷款的企业,可享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市级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核校类 |
443 | 质量强市 | 国内发明专利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2000元每件。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4 | 质量强市 | 国外发明专利(PCT)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2万元每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获得除美、日、欧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1.5万元每件。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5 | 质量强市 | 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认定知识产权国家示范企业15万元、国家优势企业1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6 | 质量强市 | 新获得专利金奖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40万元、浙江省专利金奖30万元、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2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7 | 质量强市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1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8 | 质量强市 | 新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新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49 | 质量强市 |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补助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对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 | 市监局 知识产权科 65800200 | 定补类 |
450 | 质量强市 | 质量强市奖励 |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产业政策文本的通知》中附件3《瑞安市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56号) | 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100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50万元、省政府质量奖50万元、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30万元、温州市市长质量奖20万元、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15万元、瑞安市市长质量奖20万元、瑞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10万元。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温州市级5万元。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全国标技委秘书处50万元、全国标技委分委会秘书处30万元、全国标技委工作组15万元、省标技委秘书处15万元、温州市标技委秘书处10万元。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奖一等奖20万元、中国奖二等奖15万元、中国奖三等奖10万元、省奖10万元。通过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温州市级8万元、瑞安本级5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国际标准100万元、国家标准50万元、浙江制造标准4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参与制修订标准:国际标准10万元、国家标准5万元。初次获得产品品牌:浙江制造品牌认证30万元、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10万元。 | 市监局 质量发展与标准化科 65839066 | 定补类 |
451 | 招商与总部 | 总部回归落户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 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投促〔2020〕9号) |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额度按企业入驻满一年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在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 市投促中心 投资考核科 65829802 | 定补类 |
452 | 招商与总部 | 总部回归经营贡献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 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投促〔2020〕9号) |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前3年按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90%、后2年50%的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按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税收额为基数,对其市外汇总缴纳增量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3年90%、后2年50%奖励;平台类总部参照贸易回归政策,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标准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 市投促中心 投资考核科 65829802 | 定补类 |
453 | 招商与总部 | 总部回归提升能级奖励 | 《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 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投促〔2020〕9号) |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9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上述奖励标准50%的奖励。 | 市投促中心 投资考核科 65829802 | 定补类 |
454 | 招商与总部 | 总部回归办公用房补助 | 《关于印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 政策意见的通知》(瑞投促〔2020〕9号) |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准。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要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服务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按原途径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 市投促中心 投资考核科 65829802 | 定补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