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2-221495 | 主题分类 | 国家安全 |
文号 | 瑞政办〔2022〕47号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6-18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方案》已经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 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规范人员管理,提高能力素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新型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机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效提高队伍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打造一支“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打得赢”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机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 (一)建队标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据《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有关标准建设,队伍等级分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中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5名;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名。根据省、市消防救援机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建设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17支,其中一级3支、二级14支。今后,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建设管理,乡镇(街道)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具体管理人;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中心事业编制干部担任;队长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招聘任命。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调动指挥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消防目标责任和平安考核;市消安委每年对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考核情况对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实施奖惩。 三、保障机制 为加大对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财政保障力度,人员经费纳入市财政编外用工保障,同时按需统筹器材装备和车辆购置经费。各乡镇(街道)要在市财政保障的基础上,加强营房建设投入,补足人员保障经费,确保队伍规范运行,可持续发展。 (一)人员经费。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文件精神,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平均工资(包含五险一金)不高于上一年度温州市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2023年起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给予乡镇(街道)定额补助每人每年3万元,剩余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二)器材装备经费。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由市消安委按照年度考核情况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购置更新和灭火药剂采购,不足部分由属地乡镇(街道)在现有体制结算补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车辆采购经费。根据《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有关规定,乡镇(街道)要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配置,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从2023年起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更新、购置由属地乡镇(街道)报市消安委,由市消安委统筹报市政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四、人员聘用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核定的人数,实行定员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核定人数调整,由属地乡镇(街道)报市消安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由属地乡镇(街道)报市消安委审核后实施,人员调整要及时报市消安委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 (一)人员聘用。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面向社会实行招聘选拔,招收对象为18—45周岁的男性公民;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人员经组织业务集训考核通过后,方可录用。 (二)合同保险。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一经录用,必须与乡镇(街道)或劳务派遣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不少于100万元。 (三)日常管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有关规定落实日常管理。队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在岗培训和考核,应学习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大保障力度,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构建全市立体化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实现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救早救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制度,加大保障。按照“建设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日常管理,不断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市消安委要定期对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财政局要按照方案要求落实经费保障;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统一调度指挥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结合实际,创新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机制,不断优化政策保障,推进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可持续发展。 附件: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核定表 附件 全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 人员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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