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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落实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6- 08 09: 54: 0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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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资〔2022〕98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企业行业的帮扶力度,努力保障企业稳生产、经济稳增长,确保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助力企业纾困落实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2〕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30条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2〕7号)、《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瑞防领〔2022〕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除外,下同)作为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提高站位,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对承租其名下除办公用房之外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符合条件的减免租金对象,分别按一季度、二季度的政策规定依申请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二、适用对象

(一)一季度减租对象

2022年2月7日《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瑞防领〔2022〕2号)印发前,已在瑞安市范围注册登记并承租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权属土地房产(住宅用途除外),且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本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属于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二)二季度减租对象

2022年5月7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22〕29号)印发前,承租上述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不属于瑞政办〔2022〕29号文件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三、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本次减免租金的土地房产,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称国有出租单位)拥有并位于市域范围内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及住宅小区配套车库、停车场等为百姓生活服务的配套设施。其中,二季度减租范围仅限于国有房屋。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0〕41号)文件精神,对于办公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对于住宅性质的出租房产,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用于生产经营(非居住)的,如承租人能提供与合同承租人名称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可认定属于减免租金的房产范围;合同约定用于居住的,则不得减免;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具体用途的,承租人应提供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与合同承租人名称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国有出租单位实地核实后,予以认定。

国有出租单位从其他单位(不含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租入后转租的土地房产,不属于瑞防领〔2022〕2号和瑞政办〔2022〕29号规定实施租金减免的土地房产范围,各单位不得减免。

存在租赁纠纷(欠租、欠费等),以及违约转租的,不得减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类非公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具体认定以承租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小微企业认定有疑义的,由市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解答。

(三)减租、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租金计算减免金额。

1.2022年一季度减租金额按有效租赁合同计算实际应缴纳租金金额的20%,租赁终止日早于2022年3月的,按实际租期计算减免金额;

2.2022年二季度,自4月份起依申请并经审核后给予减免第二季度共三个月租金(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减免)。

如2022年疫情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时,承租上述房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上述规定自确定为中高风险之日的当月起享受三个月租金减免(剩余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期享受减免)。

(四)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与减租申请方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享受一季度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租赁合同签订日应早于2022年2月7日(瑞防领〔2022〕2号印发日);享受二季度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租赁合同签订日应早于2022年5月7日(瑞政办〔2022〕29号印发日)。假如在上述文件印发日前已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完成招租工作,或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据有关证据材料(如招租公告、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租金支付凭证等)和情况说明报国有出租单位主管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国有出租单位严格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予以认定。

(五)涉及转租的政策处理。承租人(以下统称转租方)向第三人(最终承租人)转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国有出租单位应予严格把关:

1.转租方属于瑞防领〔2022〕2号、瑞政办〔2022〕29号规定的实施减租的责任主体(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且与其签订转租合同的最终承租人属于减租适用对象的,国有出租单位向转租方收取的租金和转租方向最终承租人收取的转租加价收入,均应作为减免租金的折算基数计算各自应分担的减免金额,由最终承租人享受。原价或折价转租的,按转租方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金额作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国有出租单位落实给最终承租人。〔举例:权属人甲事业单位将房产以10万元出租给乙国企,乙国企经甲事业单位同意转租,若加价2万元转租给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丙民企,则分别以10万元和2万元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和乙国企减免给丙民企;若按原价10万元平价转租(或8万元折价转租),则以10万(或8万)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减免给丙民企〕

2.转租方不属于瑞防领〔2022〕2号、瑞政办〔2022〕29号规定的实施减租的责任主体,而最终承租人属于减租适用对象的,由最终承租人向国有出租单位申请减免,减免金额以国有出租单位收取的租金和转租租金低者作为折算基数计算。〔举例:权属人甲事业单位将房产以10万元出租给自然人乙某,乙某经甲事业单位同意转租给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丙民企,若转租价格为12万元(高于原租金)或8万元(低于原租金),则分别以原租金(10万元)或转租价格(8万元)作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减免给丙民企〕

四、租金减免流程

国有出租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一)摸底。国有出租单位要尽快摸清房产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存在转租)相关情况,按照瑞防领〔2022〕2号、瑞政办〔2022〕29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形成租金减免初步清单,认真测算减免金额。

(二)告知。国有出租单位要根据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承租人,确保应知尽知。告知的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范围及标准、办理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不晚于2022年7月底)、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按照便捷、高效原则及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国有出租单位可优先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受理工作。申请减租的承租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承诺函、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审核审批。国有出租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瑞防领〔2022〕2号、瑞政办〔2022〕29号和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国有出租单位有关按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审批。

(五)公示。审批通过的减免名单和减免金额等信息,由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国有出租单位)通过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办理与反馈。减免事项审批公示通过后,国有出租单位要及时通知承租人签订减免租金协议(涉及国有转租方的可签订三方协议)并进行分类处理:当期租金还未收取的,减免金额直接扣减当期租金;已经收取的,优先在下一期租金中抵扣,对2022年一季度、二季度租赁到期的,则采取退还租金的方式。

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反馈并做好政策解释。

(七)统计存档。国有出租单位对租金减免情况要逐笔记录、统一汇总、建立档案、形成底表,以备检查。

五、职责分工

(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负责租金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和具体落实工作,切实履行租金减免的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兑现政策。

(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租金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具体落实和减免情况汇总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租金减免事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确保应免尽免。

(三)市财政局:负责租金减免政策面上的宣传解读有关工作和减免情况汇总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四)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小微企业认定的政策解答。

六、工作要求

国有出租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并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政策落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租金减免事项的审批管理,确保及时兑现、靠前兑现、应兑尽兑。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出现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进行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行为。严禁出租人、转租人、最终承租人等串通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协议)等方式骗取减免政策。在办理租金减免过程中,国有出租单位要认真梳理出租情况,对存在未经审批出租土地房产的,要如实反映,及时纠正。要加强出租土地房产的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时间期限

租金减免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于2022年7月31日。如2022年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可于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再次提出补充减免申请。

八、联系人

(一)市财政局联系人:姜信望、卢曦,联系电话:65827598。

(二)市本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房产的承租户,可咨询出租方单位。

九、其他事项

(一)租金减免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由国有出租单位填写《土地房产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从5月开始每月25日前(数据截止当月24日)报送至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邮箱:raczgzk@163.com(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

(二)租金减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出租人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附件:1.土地房产租金减免承诺函

2.土地房产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



瑞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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