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04/2022-2232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2〕63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2-0008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节水载体创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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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节水载体创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节水载体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充分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深入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0〕7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在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行动等工作中获得国家、省、温州和瑞安各类节水载体命名的公共机构、企业、小区、酒店、校园等单位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一)国家级“水效领跑者”; (二)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企业、小区、酒店、校园); (三)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 (四)浙江省节水型企业; (五)温州市节水型企业; (六)瑞安市节水型居民小区; (七)瑞安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公共机构创成“瑞安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的给予命名。 (二)学校和医院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6万元,学校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校园”的奖励6万元,财政全额补助的公立学校除外。 (三)居民小区创成“瑞安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给予命名;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奖励6万元,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小区”的奖励6万元;居民小区节水载体奖励资金按谁申报谁受益进行奖励。 (四)酒店(宾馆)床位在100个及以上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6万元,床位在100个以下50个以上(含50个) 创成“浙江省节水型单位”的奖励4万元,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酒店”的奖励8万元。 (五)企业创成“温州市节水型企业”或“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的由市经信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企业创成“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创成国家级“水效领跑者”的奖励20万元。 (六)同时创成两个及以上节水载体称号的,可分别按照相应节水载体称号奖励标准享受奖励补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2年内无违法取用水情形。 (二)申报“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和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奖励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应在C类企业以上(不含C类)。 (三)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相关节水载体命名。 五、资金管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节水载体创建费用由本单位年度预算资金解决。 (二)奖励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节水管理资金和上级节水补助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六、实施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对象需填写《瑞安市节水载体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节水载体命名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二)奖励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水利局(节水办)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其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单位)”、“浙江省节水标杆小区”奖励申请初审,市经信局负责“浙江省节水标杆企业”、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奖励初审,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星级酒店“浙江省节水标杆酒店”奖励初审,市商务局负责非星级酒店(宾馆)“浙江省节水标杆酒店”奖励初审,市教育局负责“浙江省节水标杆校园”奖励初审;市水利局(节水办)负责奖励资金项目的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审核,落实年度预算安排,并加强资金检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奖励申报项目,市财政局与市水利局(节水办)及时拨付资金。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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