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2-2233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失效 |
《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省“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市“十万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减轻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负担,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人社发〔2020〕114号)五个文件精神,制定了《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特点 坚持全覆盖、大规模、高质量、有特色、兜底线工作原则,大范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人才培训,造就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一)规范补贴项目,建立多样化补贴政策。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企业人才的主动性积极性,明确了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制培训补贴、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创业培训六类培训补贴项目。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培训主体实施精准有效补贴政策,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最合适的培训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各方培训主体组织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大提升大发展。 (二)扩大补贴范围,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是补贴范围实现“全覆盖”。在原补贴政策已覆盖企业职工、家政服务人员、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居住办有居住证或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其他城乡劳动者、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平台(电商)企业及其它新兴产业灵活就业人员等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基础上,扩展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支持帮助更多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凸显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二是建立终身技能提升的“完整链条”。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的培训补贴政策,建立覆盖终身职业生涯“从无业到有业、从就业到创业、从学徒到技师、从线上到线下”的培训补贴机制,为技能劳动者终身学习技能提供激励性制度保障。 (三)整合补贴标准,方便补贴对象申领。一是主动调整避免重复经办。因就创部门也有一项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仅限于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达到一定月数的企业职工享受,补贴标准: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与职业培训补贴类似,容易给补贴对象混淆,为避免两项补贴的重复办理和繁琐解释,我们将以前的职业培训补贴A、B、C补贴标准整合为同一类标准(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2500元/人,高技技师3500元/人),在政策覆盖面和补贴标准上实现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完全包裹和无缝对接,换言之,可以将大部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服务对象纳入到职业培训补贴经办工作中。二是加强对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支持力度。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50%。同时,鉴于原补贴标准中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现实操作中容易混淆,《办法》在职业资格培训中明确“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将鉴定费补贴纳入职业资格培训补贴中。 同时,鉴于原补贴标准中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现实操作中容易混淆,《办法》在职业资格培训中明确“以上培训补贴标准均含鉴定费补贴”,将鉴定费补贴纳入职业资格培训补贴中。 (四)做到精准补贴,提升培训组织实施效率。根据负担培训成本的主体不同,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培训主体实施精准补贴政策。一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以政府各类补贴激励企业建立新型高技能人才培育模式,为健全市场化长效育才机制打好基础。鼓励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技能等级试点。直接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调动企业培养培训人才的积极性。二是发挥育才平台阵地作用,加强高等院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机构和专业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的育才主阵地作用。对于承办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的高等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直接给予补贴,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五)突出培训重点,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占比。围绕“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十万工匠培育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要,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围绕“提高技能人才占比”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以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为主体,积极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二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着力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培训。三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联动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做好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 《办法》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人社发〔2020〕114号)五个政策文件中涉及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的内容整合细化为五大部分,涉及6类补贴项目和工作流程,主要有: (一)关于职业资格培训补贴。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以获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补贴路径有三类:一是补贴个人。为激励劳动者掌握一个职业(工种)的完整技能模块,提高其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能力,本办法规定劳动者在培训机构参训、技能竞赛或个人自学等途径取得《补贴目录》规定证书的,按规定申请补贴。同时,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全程网上申报办理,一次都不用跑,对发放途径进行了重大改革,直接将补贴发放到个人的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金融账户。二是补贴企业。以政府培训补贴激励企业建立新型技能人才培育模式,根据负担培训成本的主体不同,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岗前培训、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企业,按照补贴标准直接补助企业,积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广泛开展职工培训,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三是补贴院校。为鼓励院校毕业生步入社会前多掌握一门技能,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引导造就一大批大学生工匠,根据负担培训成本的主体不同,对于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评价的院校,按照补贴标准的50%直接补助院校,进一步发挥院校育才专业平台优势。 (二)关于项目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是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为主要补贴依据的培训。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承办主体,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培训。 (三)关于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为促进新录用员工稳定就业,规定企业组织新员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达不少于8课时的,企业可申领岗前培训补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家庭服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对招收及服务的家政学员,按照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不少于8课时的,可申领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四)关于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对象分为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学徒,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给企业;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高于3000元。 (五)关于以师带徒培训补贴。县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含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的工作室)结合工作室项目工种面向本企业或本行业开展以师带徒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等级,直接补贴给大师工作室。每期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每年不超过4期。 (六)关于创业培训补贴。一是规范培训次数。培训学员当年度只可报名参加其中一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学员不可再重复报名参训。二是注重培训成效。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三是加强考评督导。创业培训实行考培分离,由备案地人社部门组织督导开展创业考评工作。 (七)关于特殊群体培训及生活费补贴。考虑到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拟将退役军人列入补贴的培训内容范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商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确定,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方案。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在参加项目制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解读机关 《瑞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职业技能提升有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是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举措之一,今年省政府将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十大民生实事项目。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2021年)已于2021年底结束,《瑞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瑞人社〔2020〕68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助力企业职工及各类城乡劳动者提技能稳就业,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亟需出台新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建议该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四、文件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为瑞安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解读人:吴盛俊,电话:0577-66688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