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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日常监管办法》等3个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7- 18 17: 22: 53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商务局(贸促会)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日常监管、资产管理、验收,现将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日常监管办法》、《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1.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日常监管办法

2.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3.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瑞安市商务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2624




附件1

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日常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和瑞安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激励项目之生态服务体系项目。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三条 瑞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建设运营情况。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为《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合同》、《瑞安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激励项目之生态服务体系项目合同》各项工作安排,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瑞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资金使用情况。依据《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管理办法》对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管组织、监管方式

第五条 监管成员由市财政局、商务局组成,具体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 监管方式:
(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会议,通过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通报讲评,对业务工作进行规范培训,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二)开展实地督导调研。结合示范绩效评价、验收复核工作和平时调研指导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三)进行每月工作调度。信息管理报送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公开专栏,对本市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项目建设相关信息进行调度,督促工作开展按要求报送和公示相关项目建设信息。

第四章 监管重点

第七条 监管重点:

(一)检查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相关工作要求,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相关合同进行落实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办法,是否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及要求,是否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审计纪检等部门全程参与;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台账情况;

)检查是否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使用、拨付是否进行有效管理,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营是否落实到位,对中央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否进行权属明确和登记,并做到有效管理和使用

)检查项目实际运营是否可持续,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村级公共服务站点、物流配送中心是否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相关设施设备是否闲置

)检查示范在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复核、审计等工作中存在问题是否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和跟踪指导,整改是否到位,整改工作中是否存在形式主义

(六)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列入监督重点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管要求

第八条 日常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和承办合同,坚决避免对发现的问题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避免数据弄虚作假等项目未发挥实效问题。力争通过日常监管,严实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建立项目可持续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成效,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群众受益。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多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附件2

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规范和加强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履行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使用中央专项资金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及相关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归属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实施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设备使用权,须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项目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项目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批准,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项目固定资产。具体处置办法参照关于印发<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本的通知瑞财〔2017110)执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好盘点记录,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项目固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好资产标签同时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及时报市商务局核查、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健全项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责任落实至个人,切实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按年度向市商务局报告项目资产情况,真实、准确地对项目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承办单位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商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项目采购合同约定购置资产,如因实际情况,购置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资产或与采购合同存在偏差的资产,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资产购置书面申请,市商务局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

第十六条 对项目固定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有意瞒报的项目实施单位,由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市商务局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项目固定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由市商务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附件3

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承办企业是指经项目主管单位瑞安市商务和财政局根据《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瑞安市商务局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瑞安商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瑞安商务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瑞安商务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具体由商务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依据《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合同》、《瑞安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激励项目之生态服务体系项目合同》、瑞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验收要求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五章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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