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2-2248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瑞安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为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瑞安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大力推动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力社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征求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等有关责任单位,并通过市人力社保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二、适用《实施办法》的对象 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中小微企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一条具体举措。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工作原则和整体要求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共四条。明确了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企业的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共两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第四章“贷款担保”,共五条。明确了设立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创业和中小微企业一类贷款提供担保。申请二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的抵押或保证人保证等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共两条。明确了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集中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行审核制度。 第六章“贷款贴息”,共四条。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贴息标准、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手续费补贴比例等。 第七章“贷款管理”,共三条。明确了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家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 第八章“部门职责”,共六条。明确了人民银行、 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及经办银行各按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有效期及解释机关,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等。 四、《实施办法》的解读机关及执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解读。解读人为瑞安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唐晓海,6561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