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90/2022-224896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载人电梯(客梯)安装智能化监测装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 07- 29 16: 50: 0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全市各载人电梯(客梯)使用单位:

根据《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温州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分步安装实施方案》(温市监函〔20193号)有关规定,推进我市载人电梯(客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安装,现通告如下:

一、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推广实施的背景

(一)法规依据: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具体方案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二)政策依据:

2019年2月1日制定的《温州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分步安装实施方案》规定:

1.对《条例》实施之后投入使用的或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载人电梯必须遵守《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进行实时监测分析。

2.对《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按以下时间节点安装智能化监测装置:

2020年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在用载人电梯完成智能化监测装置安装、入网,并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2022年6月底,全市住宅小区在用载人电梯完成智能化监测装置安装、入网,并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2023年6月底,力争实现全市载人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覆盖率100%,最终形成以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为中心,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系统为终端,互联网云服务为桥梁的全市载人电梯智慧监管大数据物联网络。

(三)相关说明

对《条例》实施之后投入使用的或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载人电梯,监督检验时,对智能化监测装置的安装及数据试通情况进行检查,对智能化监测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不符要求的电梯责令落实整改,逾期未整改按“不合格”处理,并不得投入使用。

对《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使用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及其保障功能

电梯物联网(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是为了解决目前电梯安全问题而提出的概念,数据采集部分、数据传输部分、中心处理部分以及应用软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电梯物联网监控系统。采集仪采集电梯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并上传到互联网监控中心,结合平台应用软件,从而实现了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实时有效的监管维护,实现物联与监测、故障与维保、事故与救人、安全预防与灾难规避等保障功能。

三、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实施方法

根据《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和《温州市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分布安装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出资配备合格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能够正常使用,数据传输通畅。

温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受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参与智能化装置安装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资料审查和性能测试,目前已通过测试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清单5批,详见附件1-5,后续清单请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

 

 

附件1: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首批通过测试并入网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的公告.pdf

附件2: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批通过测试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的公告.pdf

附件3:第三批通过测试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目录.docx

附件4:第四批通过测试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目录.docx

附件5: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五批通过测试的电梯智能化监测装置(物联网设备)供应商及产品型号的公告.pdf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