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31/2022-227187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2-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瑞安市争当全省“两个先行”排头标兵和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的发展要求,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瑞安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电子邮箱:tctzkhk@163.com;联系电话:65889106。 附件:1.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2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在温州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中实干争先,争当全省“两个先行”排头标兵。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浙江省招大引强专项行动方案》(浙商务发〔202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认定标准 在瑞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1家及以上温州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贸易总部除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2.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企业,与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批发类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3.由市外转入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按不高于0.15%(含)给予奖励,贸易型(零售类)企业按不高于0.6%(含)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分类参照执行。其他企业按不高于年度在外销售额的2%(含)给予奖励。 (二)增量贡献奖励 经认定且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可另外给予增量贡献奖(自企业注册起三年内)。原则上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根据约定任务数,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 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另外给予增量贡献奖。根据约定任务数,原则上最高可按年度销售额的0.26%予以奖励。 (三)提升能级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本部)设在瑞安,且上一年度在瑞商品销售额超 10 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四)人才激励政策 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执行。 (五)办公用房补助 对连续3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准;其中,贸易类总部年度销售额须达到20亿元(含)以上,才可享受租金补助。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要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服务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按原途径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三、工作流程 本政策具体涉及的各类奖补,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实施。 (一)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2.审核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整理汇总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完成后,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奖励兑现程序 1.完成总部认定的企业,提供总部企业申请表、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中完成兑现手续。 3.“一事一议”条款的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
附 则
1.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瑞安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瑞安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2.关于500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 3.“认定标准”第3点中,新招引总部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本年度税收达300万元,且协议约定第二年不低于500万元,第三年不低于1000万元等作为认定条件。 4.“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5.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程度不同,以90%为上限,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其他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进行经营贡献奖励。 6.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总部经济专项资金中支出。同类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不得重复。平台类项目奖励对象为平台公司,入驻平台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应纳入总量控制。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以上,可每季度兑现一次。 7. 租金以市场评估价为准,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执行,低于评估价的按实际发生额执行。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8. 企业总部有自建总部办公用地需求的,由属地定向推送与需求相符的可供土地信息,企业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对符合产业基金投资领域的企业(机构)总部相关项目,各级产业基金予以倾斜支持。 9.企业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系统纳税证明为准,由各地负责审核备案;企业商品销售额以税务部门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为准。 10.总部企业要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履行调查、统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法定义务。 11.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配合单位要提供相关指标数据。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应规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当年奖励所得给原拨付单位。 12.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有供地项目企业,项目供地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执行。 13.总部企业(贸易总部除外)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日起,若在8年内外迁,则应该按原途径减半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14.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年度评估中,有关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则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优惠待遇。 15.本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例,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1个周期年,以此类推。 16.其他我市已发布的相关总部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17.奖励标准、兑现流程等具体按实施细则或协议执行。 1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瑞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2〕 号)》精神,执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部项目认定 (一)企业应与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总部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业态、经营方式及奖励比例,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企业纳税证明(完税证明);(5)温州市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关联企业)营业执照;(6)公司章程等。 (二)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三)审核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整理汇总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完成后,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四)认定通过后,总部企业需每月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总部项目奖励(补助)兑现标准 (一)经营贡献奖励 1.贸易型总部项目 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最高可按0.15%给予奖励,贸易型零售类企业最高可按0.6%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分类参照执行,具体标准在资格认定时,根据招商协议与经营业绩综合确定。奖励总额以企业或平台(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为上限。
2.其他总部项目
(二)增量贡献奖励 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自企业注册起三年内,原则上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但根据约定任务数,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其他企业原则上最高可按年度销售额的0.26%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在资格认定时,根据招商协议与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三、总部项目奖励(补助)兑现 (一)申报材料及受理时间 1.经营贡献奖 (1)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总部认定证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总部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时间:达到奖励标准后的企业按季度受理。企业应在收到季度申报催促提示信息后3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2.增量贡献奖 (1)申报材料:总部认定证明、完税证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总部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时间:达到奖励标准后的企业按季度受理。企业应在收到季度申报催促提示信息后3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3.提升能级奖励 (1)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总部认定证明、取得500强称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时间:总部企业自取得称号起,应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4.人才激励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执行) 5.办公用房补助 (1)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总部认定证明、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总部办公用房奖励申请表、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2)受理时间:自总部企业认定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 已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发起奖励申请。 2.奖励兑现 (1)申请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发布申报通知,并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2)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陆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进入相应资金申报通道,根据表单要求填写内容及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3)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向业务主管部门转派审查任务,业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需实地核查,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体核查不计入时间范围内)。 (4)审核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对无法统一意见且涉及重大事项的,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提请联审会议。 (5)通过审定的拟补贴项目在线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6)经公示无异议后,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通过电子快捷方式提交收款收据,并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申拨手续。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在系统上确认资金到位。 四、其 他 (一)本政策具体涉及的各类奖补,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实施。符合“一事一议”条款的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 (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完成认定但未开展兑现的总部企业,按本政策执行;已开展过兑现的总部企业,剩余奖励年份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解释以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为准。
附件:1.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申请表 2.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市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汇总表 3.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申请表
附件2 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市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附件3 瑞安市总部招引企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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