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2-22735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瑞农〔2022〕139号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9-06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65-2022-0005    
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6 10:52:19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瑞安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瑞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瑞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试行)》《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原则

(一)效益优先。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年收益可以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

(二)成员受益。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兼顾成员(股东)合法权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开展收益分配,让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分红:可分配收益达50万元以上的、户均可分配收益达500元以上的、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的。

(三)量力而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红比例,严禁超支或透支分红,严禁举债分配,严禁借机私分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红:本年可分配收益在25万元以下的、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

(四)按股分红。在年度收益分配时,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五)程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

二、收益分配范围和优先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等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在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收入应按年度分摊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不宜一次性分配,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

收益分配的优先序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成员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提取比例和数额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不得少于30%,可分配收益未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最低分配限额的,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且不能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当年因亏损不能提取应付福利费及账面福利费积累为红数(负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发放成员福利。

(三)向成员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可按股权设置方案进行分配。

(四)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包括用于对成员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和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其中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三、收益分配程序

(一)财务核算。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严禁费用长期挂账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管会核实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并根据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社监会根据财务制度审核该初步方案。

(三)审议公示。经社管会提议、“三会一社”(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商议分配初步方案,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员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社管会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乡镇(街道)审核。

社管会将乡镇(街道)审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决定(须经本社应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需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四)方案实施。在方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确认。实施结果需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内容保留15天以上。

(五)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收益分配情况等书面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监管,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办法;要加强收益分配管理审核,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杜绝举债和突击发放福利和分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会商解决。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训和监督。

(三)强化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重要事项;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社监会应对本集体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报告。

附件:××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附件

××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单位:     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单位:元

本年收益

收益分配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一、经营收入


四、本年收益


加:发包及上交收入


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投资收益


其他转入


减:经营支出


五、可分配收益


管理费用


减:1、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经营收益


2、提取应付福利费


加:补助收入


3、外来投资分利


其他收入


4、农户分配


减:其他支出


5、其他


三、本年收益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备注:本次分红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数××股,每股分红××元,分红总金额××万元。

社管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社监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驻村干部意见

签字:

                                  

乡镇(街道)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瑞农〔2022〕139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