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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8003004/2022-232614 |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关于修改<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现将修改《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如有反馈意见请于2022年9月23日(周五)下班前反馈至市科技局。(联系电话:0577-65628234,0577-65614205传真:65861657,邮箱:raki@163.com)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拟对《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瑞科〔2022〕8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该文件第四条关于“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省级载体是经“浙江省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专利代理机构等。地方载体的认定:温州市级高能级创新平台可申请地方载体;在瑞安市辖区内且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无需认定,但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其它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1.地方载体一般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3.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并明确服务价格;4.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修改为“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瑞安市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1.地方载体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3.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4.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 修改的内容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7日 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1〕55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广应用普惠制科技创新券,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创新创业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二章范围与类别 第三条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瑞安市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所有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省级创新载体和地方载体。 瑞安市地方载体须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且具备以下几点: 1.地方载体应运营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拥有专业领域的硬件设施及专业化的中高级技术服务人才,应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3.应明确主导服务类型,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 4.对于国家明确规定应有从业资格或相关资质等级才能提供的服务,地方载体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同一年度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最高为5万元。使用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抵用 50%的技术服务费。 创新券用于企业(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章使用与兑现 第六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进行发放。采用优先领取原则自主在线申领。企业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登录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创新券申领和使用,亦可通过法人账户直接登录政务服务网进行创新券申领。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登录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取得资格认定。 第七条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等,申领与兑现为当年1月—12月,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已获审核通过创新券使用的企业,兑现时需提供《兑现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科技创新券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创新载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在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瑞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科〔2018〕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