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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永健鞋业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瑞不罚[2022]1号
瑞安市永健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6152501D 法定代表人:黄永连 地址:瑞安市莘塍街道南垟村新兴东路226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级强化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瑞安市永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生产,位于5楼的危废仓库内存有废化学品包装桶,废化学包装桶上未粘贴危废标识标签,危废标识标牌不规范。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2022年7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3.2022年6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4.2022年6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2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的确切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22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不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瑞不罚告[2022]1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已于2022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环改字[2022]40号)。2022年7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改正。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经查,你公司违法行为为首次被发现,且目前已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8项,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