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39/2022-228027 | ||
组配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工作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机构名称: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机构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379号财税大楼4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方式:0577-65815626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瑞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瑞安市局级事业机构调整审核的批复》(温市编〔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是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和瑞安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瑞安监管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参与防范和处置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风险。 (二)协助推动全市新兴金融产业发展,参与研究全市政府性投资政策,推进全市金融服务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建设。协助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三)参与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会同、组织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具体考核评价。指导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优化金融服务。 (四)参与制定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引导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改革发展。引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工作。 (六)参与推进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技术分析、金融业的综合统计,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八)协调推进金融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处置服务工作,协调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债务化解工作,协调做好风险企业帮扶处置工作。 (九)协助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好地方金融监管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牵头做好考核考绩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办理工作。承担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瑞安监管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负责中心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及党的建设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参与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会同、组织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负责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技术分析、金融业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组织实施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年度考核评价。协助推进金融改革相关具体工作。指导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优化金融服务。协助推动全市新兴金融产业发展。为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协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指导普惠金融发展。参与研究全市政府性投资政策,推进全市金融服务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工作。 (三)资本市场科。参与制定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引导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改革发展。引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引导推进金融领域资本回归,配合开展金融招商服务工作。 (四)金融稳定科。协助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做好地方金融监管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协调推进金融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处置服务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金融风险排摸和信息收集工作,加强综合研判,协调做好风险企业帮扶工作。协调推进企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服务工作。协调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化解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协调企业金融风险处置中的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参与推进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参与防范和处置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经济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