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2/2022-226815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
瑞安市温波副食品经营部: 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张学申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到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阶段,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一份《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通知书》(编号:〔2022〕02336)内容如下: 2021年12 月1日,申请人张学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受理。 据申请人张学申称:2020年7月12日,张学申被你单位聘用,从事驾驶员工作。2020年7月24日14时30分许,你单位派张学申驾驶电动三轮车送16件饮料到平阳县。在返回的途中,行经至飞鳌大道时,不慎撞上路边的柱子,导致左脚受伤,后送至瑞安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左髌骨骨折。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对申请人张学申的身份、上述事故事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权利和义务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不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