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和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 ||||||||||||||
瑞教办装〔2022〕60号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及温教办装[2017]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现就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和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投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全市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二、参保险种 1、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2、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 3、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如意行人身意外险)。 三、投保步骤 1、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在9月15日之前填写《学生校责险信息表》(附件1)和《教职员工险信息表》(附件2),并参照下表,发送相应材料到指定邮箱(详见附件3)。联系人:赵丽娜,电话:652234(教育网)。 2、邮件名称以“学区+学校名称”命名,信息表中的学校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提供的学生总人数必须与《学生校责险信息表》的总人数一致。职业学校需分类列出实习生与非实习学生名单。投保教职员工险必须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各保险公司于9月30日之前将电子发票、电子保单、报案流程等相关材料回复到发送信息表的邮箱地址,各学校(园)在收到电子邮件后,自行保存、打印保单和发票等所有材料,并于10月20日前将保险款项汇入各保险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逾期责任自负。 四、保费收取标准与保险有效期
保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一律不得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另行收费。 五、工作要求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做好上述保险的投保工作,作为开学初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防止出现漏保、虚保等违规现象;并注意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将事后补偿变为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家长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升对学生保险的认知度,鼓励家长通过保险有效解决纠纷,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保险保障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附件:1.学生校责险信息表 2.教职员工险信息表 3.各学区投保材料发送邮箱和承保保险公司 瑞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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