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二)适用对象:符合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三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2017〕99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二)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二)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一份; (三)户籍证明原件一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若户籍地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需提供,职工转入不需提供)。 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瑞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瑞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 建立缴费记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八、结果送达 (一)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电话、短信或者现场告知。 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瑞安市人力社保局各经办机构 (二)电话咨询:0577-66817210 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45 十一、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瑞安市人力社保局各经办机构 (二)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 (冬令时) 8:30~11:30,14:30~17:30 (夏令时) 附录1 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