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岗位补贴申领 | |||||||||||||||||||||||||||||||||||||||||||||||||||||||||||||||||||||||||||||||||||||||||||||||||||||||||||||||||||||||||||||||||||||||||||||||||||||||||||||||||||||||||||||||||||||||||||||||||||||||||||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企业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二)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所有企业。 二、办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第十二条 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四条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三条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 (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九条 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 (四)上年度非企业主动裁员证明材料原件(有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因合同到期终止、职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含入伍、升学等情况时需提供)。 五、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 市人社局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三)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反馈稳定岗位补贴核定结果,按规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 通知补贴核定结果。 八、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电话、短信或者现场告知。 九、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瑞安市万松路58号 (二)电话咨询:0577-65611503 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12345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瑞安市万松路58号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 8:30-11:30,14:30-18:00(夏令时)。 附录1 稳定岗位补贴申领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由企业自行勾选。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2、企业职工人数是指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 3、裁员人数是指上年度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含非企业主动裁员人数。 4、企业裁员率是指裁员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 5、平均参保人数是指上年度该企业月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6、缴费金额是指上年度该企业(含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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