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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3-186874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3-01-11 14:55:00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集中联建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

二、法律依据

办事事项

法律依据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农村住房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不得施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确定农房设计方案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适用,需要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规定,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确定房屋四址

(放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线。

农房竣工验收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负责受理联合审批的国土资源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核实,并自出具核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或者受委托实施宅基地用地和有关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第十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的,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竣工验收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村庄用地,负责出具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办理的农房规划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房设计(农房建设风貌)、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资格审核、农房建设批准和批后监管工作;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各村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初审、宅基地安排、依法开展宅基地民主管理、宅基地日常协管工作。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具体要求:农民建房申请条件按照《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7〕53号)执行。

六、申请材料

阶段

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必要,原件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进行网上办理。

 

农民建房审批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必要,原件

农户身份证明材料(建房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

必要,复印件

盖有建筑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统一住宅设计图件复印件(包括电子文件)

必要,复印件

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原件

原有住房拆除的,需提供与村级集体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有宅基地和住房退给村集体或调剂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材料(涉及原有宅基地和住房处置的需提供)

原件

四邻协议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原件


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内部共享

 

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耕地占用税缴款收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房工程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及以上

1、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8)

2、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附件19)

3、施工图纸

4、村民建房合同协议书(合同)

5、农村村民建房三方主体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0)

6、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附件21)

原件


建房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

1、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三层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三层以上)

2、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原件


现场放样

确定房屋四址(放样)

预约申请

预约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农民建房验收

房屋竣工验收

预约申请

预约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七、申请表式样

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附件3),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农口办公室牵头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联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工作,联审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工作人员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联审小组各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口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出具农房建设设计任务书(含《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附件5)相关要求),由建房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农房建设方案设计完毕并提交后出具接件通知单(附件4)。

联审小组应当按照《农房建设设计任务书》及《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相关要求对农房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其中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等建设风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负责。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附件6),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10),同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1),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建房受托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上述批准书、许可证前应进行实地查看并核实处置情况(附件7),处置到位的方可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机构对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资质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查,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主体应当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可参考附件12)。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挂施工公示牌。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建房村民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并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负总责,应当组织农房建设关键部位(桩位、主体结构)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桩位验收记录表》附件13、《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附件14)。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附件17)。

(六)建房完工后,农户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设风貌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5)。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16。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特定情形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补件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乡镇(街道)    村农民建房公示

4.接件通知单(范文)

5.瑞安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点

6.瑞安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7.不动产(拆除应拆的老屋)实地查看记录表(范文)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9.四邻协议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10.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13.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桩位验收记录表

14.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

1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

16.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17.瑞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表

18.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19.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

20.农村村民建房三方主体终身责任承诺书

21.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

瑞农〔2022〕101号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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