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008003004/2023-233981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瑞政发〔2023〕4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3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0-2023-0001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0 15:58:21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128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产业政策梳理整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市产业政策明确需要执行的各类财政奖励、补助项目。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项目不予兑现。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兑付特殊情况需在线下兑现,在办理后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组成,实行“先预算后兑付”,分类管理、分层审核。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个人近三年内无经济及刑事犯罪记录。

除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列入严重失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的,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在奖补资金兑现前税务注销、未在要求时间内在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若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第五条  成立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领导小组),负责联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政策清单

第六条  按照“一张政策清单”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产业政策基本框架和体系,全面开展产业政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并动态调整,作为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逐项编制、优化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

第八条  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九条  奖补项目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快速兑付。

(二)数据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该类资金应简化审批流程。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三)审查遴选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或经上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查的项目。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由产业政策清单确定。

第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主体主动推送、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主体登录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申报指南准。其中,对资格定补类项目,免除相关申报程序,申报期内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实现“免申即享”;对数据核类和审查遴选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按规定通过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文书。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各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申报截止期限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各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启动对上一年度可兑现项目的申报并督促申报主体完成申报

(二)审批阶段。对资格定补类项目,主管部门即完成审批流程,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数据核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在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须实地核查的,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须出具第三方报告的项目,审核时限可延长25个工作日审查遴选类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需要提交市联审办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查遴选项目办理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线办理奖补兑现过程中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办理时限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加15个工作日。申请人因资料不符合规定被主管部门退回要求补充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若经主管部门催报仍未补充的,视同放弃

(三)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在兑现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主体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格定补类和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查重无异,可经申报主体信用承诺后不公示直接审核通过。

(四)拨付阶段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申报主体不再提供收款收据,如确实需要的,由申报主体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主管部门提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拨付手续后即时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奖补项目具体流程由各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指南确定。按照“直达快兑”要求,允许申报指南适时优化调整,及时公告。

  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

(一)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主体。

(二)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主体提交。

(三)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主体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主体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应数据。申报主体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数据。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查重。

根据产业政策规定,申请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须遵循以下查重规则(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同一个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政策文本中另有规定除外。

(二)同一个申报主体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本市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最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本市级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主体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主体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五)本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申报主体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款同类型参照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及审查遴选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同一申报主体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技改投入等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资金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七)上述“项目”是指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名义、事项或项目内容,须由申报主体在申请表中填写。

(八)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库,建立健全重复享受奖补项目事前匹配、自动预警、智能核定功能,防范多头申报,重复奖补。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所属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市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总量控制。

施行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

(一)注册时间三年以上是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31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

(二)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企业申请获得的“1+9”产业政策体系当年度兑现奖补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包括疫情专项扶持(市场主体减负纾困)资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资金、“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社保返还资金、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金、企业代申请奖补资金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各类公共创新平台)、研发投入、技改投入、高水平创新团队、招才引智平台(机构)、农业行业经营、粮食生产经营、公共停车场、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文艺演出、实体书店、创业就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等扶持资金。个人申请者、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农林牧渔业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具体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奖补政策原则上参照温州执行,由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政策清单提出初步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确定,如有疑义,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同一申报主体享受当年产业政策的上一年度在全市范围入库增值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本办法发布前在同一年度申报主体已申请获得奖补资金计入总额,其中已超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部分不退回。

(四)试行跨年兑现管理。申报主体因总量控制不能全额兑现奖补的,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可在次年总量控制范围内兑现申报主体连续两年只能有一次跨年兑现。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和台账登记,并向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优先足额保障既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需求。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三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的一定比例,建立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准备金用于本办法范围内的产业政策奖补兑现需求。对年末未执行的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  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预留市财政部门。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申请,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产业政策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由预算单位提供书面函,经市财政局公文审批系统(从业务科室到分管负责人再到主要负责人)后,从预算准备金予以调剂使用。

(二)出台新政策或政策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500万元(含)以下,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指标调整手续。超过500万元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联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市联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线分管副市长任分组组长,对应的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各分组副组长,对应主管部门及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分管负责人为各分组成员,市联审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联审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各部门加强产业政策执行;研究制定政策执行有关制度;负责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的解读,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协调解决其他重大资金奖补问题。

市联审办职责: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梳理联审材料;组织召开市联审领导小组会议;牵头落实市联审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扶持政策的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提出联审项目审核意见并准备联审材料;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筹措和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力社保、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海关、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归口管理产业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编制工作,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奖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成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全面梳理现有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合理制定政策及资金的预期效益定性和定量指标。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建立产业政策“三必”重点评价制度,新政策实施一年后必评、政策到期后必评、三年内必评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讲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有偏差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单位,责成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申报或授权获取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应奖补资金予以全额收缴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主体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我市其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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