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02/2023-249794 | ||
组配分类 | 多样性解读 | 发布机构 | 平阳坑镇 |
生成日期 | 2023-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任,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三、补贴对象及认定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人员除外)。 认定标准: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特困人员除外)。 四、关键词诠释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五、申请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核对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阳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解读人:陈玉成(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58917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