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依据 | 实施对象 | 适用条件(情形) |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单位 | 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申请许可的。 3.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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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2.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3.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当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且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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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单位 | 1.在办案期间已完成整改的。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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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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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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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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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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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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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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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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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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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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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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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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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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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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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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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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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 从轻或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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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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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单位或个人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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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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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个人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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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个人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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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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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 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单位或个人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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