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鑫旺豆制品小作坊)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3〕97号 瑞安市鑫旺豆制品小作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B,经营者:吴存友,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村工业路23号。 (吴存友:X,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莘塍街道XXXXXXXXX) 2023年9月28日上午,我局接到群众反映,称你作坊有未经处理的废水流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你作坊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排放口已封堵,排放口往外排的管道已破碎,车间废水经地漏流入原液沉淀池,经原液沉淀池沉淀后未经碳化硅膜分离设备处理直接流入你作坊门口雨水井。现场执法人员对原液沉淀池和厂外雨水井各采取水样4瓶(4个玻璃瓶,4个塑料瓶),共8瓶,原液沉淀池水样呈灰、浊,厂外雨水井水样呈黄、浊,并送瑞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125号〕显示1.原液沉淀池:化学需氧量为7.59*103mg/L、氨氮为117mg/L、磷酸盐0.693 mg/L。2.厂外雨水井:化学需氧量为5.93*103mg/L、氨氮为236mg/L、磷酸盐0.710 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0 mg/L、15 mg/L、0.5 mg/L),你作坊排放到厂外雨水井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污染因子存在超标。经调查核实,你作坊涉嫌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业主的身份; 2. 2023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9月2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及四周环境的情况; 4. 2023年9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排放口已封堵,排放口往外排的管道已破碎,车间废水经地漏流入原液沉淀池,经原液沉淀池沉淀后未经碳化硅膜分离设备处理直接流入作坊门口雨水井以及执法人员对原液沉淀池和厂外雨水井各采取水样的情况; 5. 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6.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瑞环监(2023)01字第 125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7. 2023年10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该作坊送达〔瑞环监(2023)01字第 125 号〕监测报告及告知内容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作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作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作坊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