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77/2023-25682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 东山街道
生成日期 2023-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东山街道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3- 11- 01 15: 52: 04 浏览次数: 来源: 东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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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罚款金额M(元)备注
自然资源
133021504100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233021504100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至7%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0%以上15%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在15%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以下(含)的罚款
3330215040001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4330215040002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533021504000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6330215073000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2000≦M<5000;单位:1万≦M<3万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5000≦M<1.3万;单位:3万≦M<7万
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1.3万≦M≦2万;单位:7万≦M≦10万
7330215067000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含)的罚款
8330215072000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2万≦M<5万
个人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5万≦M<12万
个人建设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12万≦M≦20万
9330215070000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1万≦M<2.5万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2.5万≦M<4万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4万≦M≦5万
10330215068000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1万≦M<2.5万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2.5万≦M<4万
违法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4万≦M≦5万
11330215069000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330215080000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6.《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占用建设用地。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违则、罚则(1.2.3)根据(浙自然资厅函〔2021〕1051号附件)《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指导目录(2021年)》
2.罚则(4.5.6)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3.违法情节、罚款金额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330215081000对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
1433021508200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5330215084000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6.《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或总面积10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1.违则、罚则(1.2.3)根据(浙自然资厅函〔2021〕1051号附件)《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指导目录(2021年)》
2.罚则(4.5.6)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
3.违法情节、罚款金额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1633021508500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2亩以下或总面积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违则、罚则根据(浙自然资厅函〔2021〕1051号附件)《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指导目录(2021年)》罚则、违法情节、罚款金额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17330215086000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一、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建设
1330217216000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个人:200≦M<800;           单位:5万≦M<15万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个人:800≦M≦2000;           单位:15万≦M≦50万
2330217168000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500≦M≦1000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3330217197003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4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100≦M<5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500≦M≦1000
5330217156000对公民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100≦M<300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300≦M<400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的400≦M≦500
6330217454000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500≦M<2000;个人:200≦M<8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1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2000≦M≦3000;个人:800≦M≦1000
7330217692000(温州)对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2000≦M<8000;个人:500≦M<15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8000≦M<1.4万;个人:1500≦M<3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3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装修装饰6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1.4万≦M≦2万;个人:3000≦M≦5000
8330217238008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5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5000≦M<1.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1.2万≦M≦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6平方米以下的5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的5000≦M<1.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6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12平方米以上的1.2万≦M≦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5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5000≦M<1.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1.2万≦M≦2万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500≦M<3000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3000≦M<1.2万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1.2万≦M≦2万
9330217281000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餐饮行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其他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M<5万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3种以下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3至4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一般,5种情形的视为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5万≦M<25万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25万≦M≦50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30万≦M<35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35万≦M<40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40万≦M≦50万
农业农村
1330220049000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下的个人:M<100;单位:200≦M<500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个人:100≦M<200;单位:500≦M<1000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1立方米以上的个人:M=200;单位:1000≦M≦2000
市场监管
1330231076001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M<2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20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5000≦M≦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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