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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腾扬鞋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 11- 03 11: 34: 00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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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3〕100号


温州腾扬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U,法定代表人金阳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凤都一路88号7幢。

(金阳双:X,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平阳县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里面的“52 橡胶制品业”中的“其他”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但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密炼废气、注塑废气和滴塑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部分建成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业主的身份;

2.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部分建成就投入使用的情况;

3.2023年9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3年9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和生产设备及处理设施的情况;

5.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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