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现就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部门职责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依托农房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简称农房“浙建事”)管理应用。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异议信息申诉复核制度和信用奖惩机制等工作,依据农房“浙建事”管理应用。 (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异议信息核实修正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依托农房“浙建事”管理应用。涉及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采集。 二、工匠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村建筑工匠,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三、工匠评价 (一)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工匠基本信息分(10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200分,以农房“浙建事”系统归集信息数据为准。 (二)工匠基本信息分,对照《农村建筑工匠基本信息评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100分。 (三)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40分。 (四)不良信息扣分,根据工匠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60分。 同一工匠的同一项目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五)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工匠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农村建筑工匠评分标准》(附件4)将工匠信用分A、B、C、D四个等级。 (六)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优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指标予以应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应《农村建筑工匠信用奖惩措施》(附件5),实现对不同信用等级工匠的激励和惩戒。 (七)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建筑工匠基本信息评分标准 2.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3.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4.农村建筑工匠评分标准 5.农村建筑工匠信用奖惩措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农村建筑工匠基本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2 农村建筑工匠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附件3 农村建筑工匠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附录1
附件4 农村建筑工匠评分标准
附件5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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