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89/2023-25148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号 | 瑞财采〔2023〕45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12-2023-0002 |
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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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瑞安市区域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三条 瑞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瑞安市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瑞安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考核 第四条 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我市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后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瑞安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每季度汇总统计代理机构记分情况,并在瑞安市财政局网站、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布。 第五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九条 瑞安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整改时间为90日;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或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日;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日。 瑞安市财政局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瑞安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瑞安市财政局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三章 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 不合规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四)未按照采购单位委托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 (五)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或者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未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未公布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未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评审现场的;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等相关情形的; (七)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八)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九)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的,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十)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十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十二)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或者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十三)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或者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或者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的,或者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的,或者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十四)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的; (十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十六)未落实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业绩分、履约保证金、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预付款比例、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十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的; (十八)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或者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十九)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二十)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二十一)设定最低限价的或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 (二十二)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有时限要求除外)的检测报告的; (二十三)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二十四)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二十五)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二十六)在瑞安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代理机构业务测评中,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四)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合法的; (五)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七)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八)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九)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十)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一)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间向瑞安市财政局报告《质疑情况登记表》及《负面清单自查表》的;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十四)在瑞安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十五)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次因代理机构存在过错导致投诉并成立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三)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四)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五)在处理询问、质疑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八)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或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十)采购代理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受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者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十四)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五)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因代理机构存在过错导致两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十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七)采购人员(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十八)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财政部门可以不记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瑞安市财政局2019年7月25日发布的《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瑞财采〔2019〕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注:截至2023年10月30日,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有上述43家代理机构,今后若另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受本办法约束,接受瑞安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记分管理。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通知书 _______: 因你公司在_________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中存在________情况,根据《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你公司记____分。 特此通知。 瑞安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__________: 你公司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记分考核中,已累计第 次记分共记分 分,记分值满(超过)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瑞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共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瑞安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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