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瑞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瑞法建领办〔2023〕4号)的要求,我局对2023年6月30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将2023年6月30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本次清理工作范围,共4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报送清理建议。二是汇总清理意见,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局政策法规科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三是就清理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合法性审查。五是清理结果经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对4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施行日期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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